用路人 - 馬路三寶
各種 用路人 的三寶行為
#道路設計 #莫名奇妙 #行車記錄器 #TIGRA200 #GORPO #彪虎 最近比較多時間在作為一個騎車的用路人 發現蠻多讓人無言或根本不知道幹嘛的路口 到底台灣的道路設計 是不是只會把簡單複雜化? 大家一起留言討論一下 --------------------------------------------------- 假如大家有通勤又遇到什麼有趣事或三寶都可以把影片上傳 雲端後的連結傳到以下電郵 martinhk1912@gmail.com 讓大家看看遇到的三寶是不是一樣多?! 馬叔最新的動向&Youtube不會有的分享 IG: https://www.instagram.com/unclema_tigra200/ 馬叔貼紙蝦皮賣場(陸續推出,目前賣場關閉中) https://shopee.tw/product/135833988/6269586744/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141巷口5日12時55分發生一起行車糾紛及交通違規案,有自稱公車司機之民眾於臉書「爆料公社」貼文表示,於上述時、地遭汽車駕駛違規逆向超車,復將車輛停放於路間行人穿越道上後未戴口罩下車,疑似對貼文者叫囂及口出三字經等情,並上傳無時間紀錄之影片亦表示拒絕受訪。但汐止警分局所轄社后派出查察,迄今尚無接獲報案及交通違規檢舉。 社后所副所長管昱傑說明指出,5日民眾於網路貼文表示,因行車糾紛衍生對方駕駛違規將汽車輛停放於路間行人穿越道後下車叫囂情形,此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於行為終了日起七日內檢舉。 汐止警分局再次呼籲用路人,為避免因違規行為造成事故發生,請務必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科技執法是目前政府大力推動的交通取締項目,透過高架攝影機結合電腦AI設備的輔助,用路人往往很難察覺執法路段而被不被拍照取締,如何保護自己不會收到紅單破財,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透過Mio行車記錄器的提醒,真有這麼神奇?是的,科技執法就用科技設備來因應。 主述/童秉豐(葛蘭特) 拍攝、剪輯/丁柏偉 協力/Mio #科技執法 #Mio行車記錄器 #安全預警六合一 #交通違規 最多元專業的車訊網 http://www.carnews.com/ 一手車訊 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carnews.tw 改裝車訊 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carnews.option 二手車訊 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carfun
【記者廖銘瑞/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與水管路口昨(27)日22時5分發生騎士闖紅燈造成的車禍,因其中一方車禍事故發生後機車在路口旋轉導致後方機車閃避不及遭到潑及,現場傷者分別由119人員送往健仁醫院及高雄榮總,現場受傷三人目前僅多處擦傷、未有生命危險,經楠梓交通分隊到場測繪並對駕駛進行酒測,三方駕駛皆無飲酒,全案肇事責任部分楠梓分局已將相關資料交由高雄市交通大隊審核小組分析研判。 車禍初步審視為其中一方騎士搶快闖紅燈造成車禍發生,因後方汽車行車紀錄器將車禍過程PO至YOUTUBE,目前警方已調閱路口監視器還原車禍過程。 楠梓分局提醒,民眾駕駛車輛應隨時注意前方路況,保持安全車距、路口減速慢行、遵守號誌標線,同時警方也會針對闖紅燈等交通重大違規予以嚴正執法,以保護用路人安全。 圖:機車闖紅燈發生車禍現場。(楠梓分局)
part I 檢舉結果回信 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影像資料,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16號及105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案例,有關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規範,並非單純機械性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判斷,而應參酌具體情形,判斷變換車道之車輛有無阻礙原行駛之車輛先行路權。另無法確定系爭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系爭汽車與檢舉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進而舉發,適法性上尚有疑慮,違規事證未臻明確,不予舉發為宜。 二、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本大隊另已責成所屬持續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32556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12鄰高原路370巷181號 聯絡人:交通組 梁培琳 聯絡電話:(03)4116623轉280 傳真電話:(03)4116627 電子信箱:PAYMPM812@hpb.gov.tw ================================================== part II 檢舉人回信 你們要不要再仔細看看?早上七點多的國道三號內線時速沒有 110 也有 100,還是說保持兩個車身的距離不夠,一定要有標準檢驗局認證的測速裝置才算數?沒關係我就好心一點教你們算 根據高速公路的標線規定,車道線長「4公尺」間距「6 公尺」,所以每過一條車道線就走了「10公尺」,很好算。 https://www.freeway.gov.tw/Upload/DownloadFiles/03-%E7%AC%AC%E4%B8%89%E7%AF%87_%E6%A8%99%E7%B7%9A_0907.pdf 我提供的影片中,0 秒時,從該車從我右側車道進入行車記錄器畫面中,至他正「誇過」第「95」條車道線是影片的第「30秒」,我們不用算極速算平均就好,這30秒鐘我的平均行車時速是 0.95 km 除上 1/120 小時,均速 114 kn/hr ,抱歉喔我小小超速了(該路段為國道三號土城交流道43k 以南限速 110 km/hr)。影片中可以看到該車切入我車道之前,我都與前車保持約 30公尺的距離,畢竟尖峰時間車多,要保持該有的 55~60 公尺安全距離有難度,何況如這次我提供的影片,我的「安全距離」就變成了他的「超車距離」,不是嗎?該車跨越車道線進入我的車道時,我只與他間隔一條車道線加一道間隔,剛好十公尺,你們的意思是時速 110 km/hr 只要 10公尺的安全距離嗎?跟我開玩笑嗎長官? 我誠心建議你們重新檢視影片細節,我知道處理這種檢舉很麻煩,我也很不想這麼麻煩還有剪影片下來上傳,但抱歉這是你們的工作,如果所有用路人都遵守規矩,大家行車都會很安全,你們工作也會很輕鬆。或是你們要就讓這個案件結案,我就讓你們紅。 =========================================== part III 陳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再次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影片中被檢舉車輛與檢舉人車輛距離最近時約為一組白線之距離,惟無科學儀器檢測出被檢舉人車輛行駛速度(應有經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之測速儀器測得速度佐證),因此無法得出法定所應保持之距離,故無法證明一組白線之距離是否符合該被檢舉車輛行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的違規態樣。且影片中被檢舉車輛於變換車道時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過程中,後方來車未有出現影響駕駛之狀況發生(如因遭檢舉之車輛,變換車道後緊急剎車或是閃避駕駛之行為),違規事證未臻明確,本案暫不予以舉發;倘若有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敬請提供本大隊依法辦理。 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二、另已責成所屬加強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信詢問。感謝您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順心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