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 - 馬路三寶
各種 TW 的三寶行為
看到 TOYOTA的車 最好離遠一點 停紅燈一定要超過白線??(大家都吃我的煙吧~~) 沒注意到測速照相機?? 開車就可以逆向?? 外勞趕時間還趕投胎?? 音樂 Music: Prismo - Hold on [NCS Release] https://youtu.be/A7E-jPMolJ0 T-Mass & Jaxxtone - Gave To Me [NCS Release] https://youtu.be/qno1qzek-hw 車輛: KYMCO G6 150 攝影機 Camera : sj4000wifi sj5000x 後製軟體 Editing Software : 威力導演 Power director
國內、外酒類業者領軍 首度齊聚宣誓「不酒駕 我行」 現場近5百位員工力挺 線上募集超過萬人 捐贈百頂彩繪安全帽 呼籲社會大眾一起反酒駕 最新出爐的106年1至6月取締酒駕違規共5萬1,955件,移送法辦有3萬618件,與105年同期比較,酒醉駕車移送法辦案件減少1,464件(約減少4.78%),為建構零酒駕及響應政府交通安全政策,社團法人台灣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首度舉辦「不酒駕 我行」宣誓日活動,號召國內、外酒類業者共同參與,於線上共募集15,160人,現場將近500位酒類及交通業者出席,排列「不酒駕 我行」視覺,並捐出115頂由員工彩繪的安全帽,之後將提供給初領機車駕照的民眾,傳達不酒駕的觀念。 「不酒駕 我行」宣誓日活動,特別邀請交通部林主秘繼國、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王德勤理事長、台灣大車隊代表與國內、外酒類業者,包含:百威英博集團、台灣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嘉士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帝亞吉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商帝仕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灣愛丁頓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荷蘭商海尼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華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酩悅軒尼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人頭馬君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格蘭父子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共12家,一同以行動向政府與社會大眾宣誓反酒駕決心,期盼能號召更多的社會大眾一起加入宣誓的行列! 交通部主任秘書林繼國代表政府表達「對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及酒類業者主動倡導不酒駕的肯定,以及協助交通部宣導交通安全政策」,並進一步指出:「今年1至6月取締酒駕違規件數共5萬1,955件,移送法辦則有3萬618件,與105年同期比較,酒醉駕車移送法辦案件減少1,464件,將近5%的降幅,數據顯示近年宣導不酒駕有顯著效果,但每一個案件都是悲劇並可能造成難以彌補損失與嚴重的傷害。因此,自今年(2017)起未來3年,將以18~24歲年輕族群訂為重點目標,從教育著手全面杜絕酒駕行為,達到酒駕零容忍目標值,此外,未來也將更積極透過與民間團體和企業的合作,進行不酒駕觀念的宣導工作,號召更多人一起關注不酒駕議題,共同維護與建構更安全的交通環境。」 對於發起「不酒駕 我行」宣誓日活動,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王德勤理事長表示:「促進會一直以來不斷透過前進校園教育紮根與地方政府聯合宣導,貫徹不酒駕的理念,今年更期望透過永續性及逐年募集的活動方式,擴大宣導聲量,遂舉辦「不酒駕 我行」宣誓日活動,邀請國內、外酒類業者與台灣大車隊共同加入募集行列,而截至目前為止線上共募集人數已突破萬人,已達15,160人參與,未來我們將逐年擴大活動影響力,目標是在五年之內募集人數達10萬人以上,以期許號召更多社會大眾加入宣誓行列,讓『不酒駕 我行』成為全民運動。」 活動現場所捐贈安全帽,是由12家酒業者百位員工一同親手彩繪,以活動主視覺再加上「不酒駕 我行」標語,之後將分配至北區各監理站贈送給初領機車駕照的民眾,期望教育駕駛新手擁有正確的觀念,並成為反酒駕的宣導大使,一同加入推廣的行列。 # # # 【簡介】社團法人台灣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Taiwan Beverage Alcohol Forum)是一個社會公益組織,成立宗旨是以提倡負責任的飲酒態度及防制不適當的飲酒行為。促進會成立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由歐、美酒商及媒體業者共同針對飲酒問題宣導飲酒責任。組織成員確信推廣飲酒責任以及健康的飲酒文化為促進會長期工作目標,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考本會網站(www.tbaf.org.tw)。 喝酒不開車,「指定駕駛」並沒有性別限制,唯一的限制就是不能飲酒,簡單解釋是指喝酒以前就要先約定好誰是今晚的「指定駕駛」,當晚就不能喝酒,需負責送朋友們安全回家。 # # # 酒與社會責任促進會
行車記錄器要買最好的嗎? 行車記錄器之良窳在於拍攝涵蓋角度、解析度清晰與否? 多數行車記錄器於光線充足之地方拍攝並無問題, 惟於夜間或視線不佳之處時, 高規格行車記錄器則能鉅細靡遺的全部拍攝下來, 例如:LED夜視機種、採用CCD感光元件的機種, 而此等高規則機種往往所記錄下來之畫面, 往往較肉眼真實所觀看者還好, 舉例來說,就如夜視鏡於夜晚所觀看到的畫面, 絕非肉眼所能比擬。 然若不慎於夜間或視線不佳時發生交通事故時, 諸如視線不佳處,行人未按規定闖越道路, 或汽機車違規未開車燈之逆向等, 而行車記錄記錄器之電磁記錄往往卻是唯一證據, 可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中規定有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此一帝王條款, 「應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並從以往多是司法實務見解在在都顯示了, 「沒有絕對的路權」, 是以,當提出此一清晰之行車記錄器電磁記錄時, 你又如何說服法官「行車記錄器不是我真實看到的樣子?」 法院是講求證據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換言之, 若行車記錄器若拍攝的非常的清楚, 恐會出現怠於注意車前狀況之法律問題 故我會建議行車記錄器可以挑選上限為與一般肉眼所視相同即可。 不過, 若有想挑戰說服法官「行車記錄器不是我真實看到的樣子?」 之舉證,小弟我非常樂見,若有成功,歡迎分享。 服務專線: 0978-628-231 駿騰法律事務所 http://law.qik.com.tw/front/bin/home.... 駿騰法律事務所 fb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law110110 江曉俊 fb https://www.facebook.com/law110
影片原始來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k22830e22Hg 10/2 下午3:24分左右,工作時晃過一條車流量大的區域,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第一銀行前),高雄人都知道,這條路敢併排的,要有一定功力(臉皮),一台賓士打雙黃燈,大剌剌的併排在停車格旁,所有用路人都要閃這台車!!! 車主不再車上 我不知道跑去哪(可能銀行吧) 我於10/2,下午3點24分報案110,說地址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一台賓士併排停車,我人在現場,隨後我就把行車記錄器駕著錄影了,看著手機亂晃亂看大約6分鐘後,編號05078員警,來了,就準備讓車主走,一張都不開,我現身表示我是報案人,問員警一張都不開放車主走的意思嗎,他說對 我說我在那邊錄影超過3分鐘了,你來就放他走,我是報案人耶,民眾報案可以放走?警察執行細則併排停車可以放走?我說我現場要檢舉車主違停,他說這不歸他管,要我自己送交通大隊? 針對我的問題他一條都沒回應,只說車主在車上,他不知道之前發生的情況,我當下也不想跟,員警辯論了,當員警面打110表明要投訴他,那條路多少人按賓士車主喇叭(鬧區),敢那邊違停,警察來放走,還回應~對,我就是要放走,我的天呀,我實在無法接受,到底是我觀念有誤,還是該員警不符程序! 可能會有人講,我可以錄影線上自己檢舉,但當員警都不做事了,有時候自己想這麼累幹嘛,我沒薪水,他們領薪水 我每次幫忙處理車禍善後,(每年平均一直維持6.7件 車禍調解案永遠沒少過? 求償金額10~130萬不等) 處理到我心裡都不平衡了,(自己弟妹 阿公 通通都車禍受害者) 小事故就算了,連併排都不執法! 該員警,今天讓我很失望 請查明,該編號05078員警,是否有圖利瀆職之嫌,並記過懲處 我在重申第二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該轄區派出所員警 #臂章編號05078員警 #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110勤務中心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4條第 2款、 第3款、第25條、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4條、第76條、 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 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 入該停等區。 (2)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3)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 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 側車道。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 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併排停車屬於第56條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再者 民眾打110檢舉 民眾檢舉受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員警到場沒舉發,等同跟吃案沒兩樣,只是吃的大或小輕或重 ----------------------------------------------------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 我在重申第三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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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被開3張罰單 車主氣炸了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98818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5921119.A.6F5.html 〔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張姓車主,今年7月11日晚上開車行經台南市東門路與中華東路口,在短短3分鐘內,被人檢舉3項違規,共被開罰2400元,車主日前收到罰單,氣炸了,而向議員提出投訴。 台南市議員王家貞、洪玉鳳今天召開記者會,公布一名張姓車主,在7月11日晚上7點59分至8點2分,被人檢舉違規,而遭警方開3張罰單。 第一張為晚上7點59分於台南市東門路與中華東路口,任意跨越雙白線,被開罰600元。 第二張則是晚上8點1分,於中華東路二段73巷口紅燈越線被開罰900元。 第三張為晚上8點2分,於中華東路一段與凱旋路口,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裁罰900元。 南市警一分局長邱文亮表示,檢舉人是透過行車紀錄器提出檢舉,而且分3次檢舉,因轄區不同,第一、二張是後甲派出所告發,第三張是莊敬派出所告發。 邱文亮說,一般違規如屬輕微違規可以勸導,但張姓車主上述3項違規行為並非列為輕微規違的項目,而且屬於不同的違規行為,依法必須要告發。如果同一違規行為在距離6公里內,時間6分鐘內,則只裁罰1次。 邱文亮說,檢舉交通違規並沒有獎金,上述這3個違規並非可勸導的輕微違規,也是一般駕駛人容易犯的違規習慣。如果不會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可提出建議列為輕微違規,即可採取勸導方式處理。 王家貞、洪玉鳳表示,很多人現在都被檢舉達人追著打,苦不堪言。他們並非鼓勵違規,而是有人如果惡意利用法條,遂行私人恩怨,造成被開罰者的怨氣,就非大家所樂見,希望警方能把警力放在闖紅燈和酒駕等重大違規上。 -- -- -- -- -- 千錯萬錯都是檢舉人的錯?自己都沒錯? 千錯萬錯都是政府的錯?自己變成馬路三寶不知道? 千錯萬錯都是警察的錯?被檢舉人都不用檢討? 台南交通已經夠亂了,乖乖遵守交通規則會怎樣嗎?駕照怎麼考的?人行道到處違規停車,行人不能走、輪椅不能過,併排停車滿坑滿谷毫無政府可言,居然還有這種市議員【王家貞】【洪玉鳳】出來替違規民眾說話!南部議員水準怎麼這樣啊!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台灣人最討厭的就是自己做錯事,然後不會檢討自己的行為,只會怪別人怪警察怪政府,難怪路上一堆三寶一堆違規,台灣人的素質真的真的很差勁,劣根性顯露無疑,整天說羡慕日本人民素養很好,結果自己做錯事怪政府搶錢,可憐可悲可惡!自己有沒有檢討過?自己有沒有反省過?為什麼現代的人第一時間都是先檢討別人?難道自己無法以身作則嗎?
BMW男醉闖4紅燈 撞爛小黃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912/37778496/ 【楊適吾、周昭平、楊適群╱高雄報導】高市一名醉男昨晨駕駛BMW轎車,在市區以近兩百公里時速狂飆,連續闖四紅燈後撞上違規迴轉的計程車,造成運將重傷送醫。酒駕男肇事後耍賴不下車,警消拉出強制送醫,途中醉男竟又恐嚇救護人員。救護車只好停車請求支援,所幸警網趕抵上銬,醉男才頻頻哀求:「放我一條生路好不好?」 昨晨四時四十三分,蔡漢璋(二十九歲,公共危險前科)與友人小酌後,駕駛原價二百二十六萬、他以一百五十萬元購得的二手BMW420d轎車離開。蔡男出發後沿中華路狂飆,先闖過中華、中正路口紅燈,又繼續加速且不斷變換快、慢車道,沿途時速破百。 時速狂飆193公里 蔡男開到前鎮區中華、復興路口時不顧紅燈號誌,以一百八十公里時速穿越復興和忠勤兩路口,再往正勤路口途中,一度加速到一百九十三公里,一部違規迴轉的計程車從慢車道開出,蔡男閃避不及攔腰撞上。 竟作勢打救護員 計程車郭姓運將(六十七歲)被撞昏迷,顱內出血全身挫傷,緊急開刀搶救,昨中午清醒,現在加護病房觀察中。蔡男見警消到場,死賴車內不下車,把腳伸出車外還關車門拒酒測。警方強行拉出送醫,蔡男還自稱叫「郭桂彬」。 送醫途中蔡男要求轉送高醫,並作勢打救護員,揚言跳車、搶救護車。兩名救護員被迫停車合力抓住蔡男,警網獲報趕抵將蔡男壓制上銬,蔡男才哀求警方:「放我一條生路好不好?」 車內還搜出本票 警方戒護蔡男送醫,抽血換算酒測值零點八四毫克,有額頭血腫、四肢擦傷,手腕三道手銬掙扎的撕裂傷。警方從BMW車內發現空白本票,研判從事借貸放款工作,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超速、闖紅燈也將開罰。 警方查出,被撞郭姓運將少校退伍,開計程車為業,上月中旬曾遇詐騙報案,警協助攔阻,郭險些遭騙五萬元,沒料一周後又報案說被騙十五萬積蓄,讓警印象深刻,豈料事隔半個多月再見郭,卻是遭醉男駕車撞上,險丟性命。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馬路如虎口,遵守交通規則是每個人都知曉的基本常識,但少部分民眾為了搶快,總會冒險闖紅燈、穿越馬路等,不僅違規又危險。為了要杜絕這些亂象,大陸街頭推出「紅燈自動拉繩系統」,以阻擋想擅闖紅燈的行人。 ▲武漢推出「紅燈自動拉繩系統」,防止行人闖紅燈。(圖/翻攝自《中新網》) 據《中新網》報導,近日大陸武漢的十字路口出現一款「紅燈自動拉繩系統」,該系統外型如同巨大門框,紅燈時會有紅色拉繩放下,以阻擋行人通行,同時還會有語音播報,提醒行人禁止通行,綠燈亮時拉繩才會升起放行。除此,門框上還有液晶螢幕顯示「小心過馬路」、「注意左右車輛」、「不闖紅燈,做文明武漢市民」等標語,提醒民眾該遵守 please like and subscribe here:https://goo.gl/AZmA2Z
婦三寶式左轉撞死 肇事者免責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622/37691723/ 【王吟芳╱高雄報導】高雄蔡姓婦人去年騎車行經路口時,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而採「三寶式左轉」,企圖往左前方斜切穿越路口,結果遭顏姓男子從後方駕車撞上,蔡婦送醫後傷重不治,其夫控告顏男過失致死罪,但高雄地檢署認為蔡婦違規行車在先,顏男來不及在兩秒時間內煞車撞上,並無過失責任,處分不起訴顏男。 蔡婦丈夫昨表示,不能接受被告不起訴的結果,「應該兩個人都有責任,不能說車子撞到人都沒責任」、「他(指顏男)應該要減速,看到旁邊有機車就應該減速,怎能把責任都推給騎機車的人?」顏男則無法聯繫,不知其回應。 檢察官調查,去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午,顏男駕駛汽車沿仁武區環湖路快車道由東向西,駛至澄觀路和水管路路口時,蔡姓婦人正好騎機車,沿環湖路機慢車道同向前進。 倒地後腦傷不治 沒想到蔡婦機車突然就偏向左前方行駛,因而在馬路口與從快車道衝出的顏男汽車擦撞,蔡婦被撞後人車倒地,送醫因腦部受傷嚴重,數日後不治身亡。 蔡女丈夫事後控告顏男涉嫌過失致死罪,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調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監視器畫面,發現當時顏男駕車、蔡婦騎車,都在環湖路同方向行駛。 僅兩秒反應時間 當時環湖路是綠燈,但是顏男駕車在外側快車道,蔡女機車本來位於顏男車子右側前方的慢車道,等接近水管路與澄觀路口的時候,蔡女機車突然往左前方偏行,約僅兩秒後,就在快車道前方,與直行而來的顏男車子碰撞發生車禍。 檢方認為,蔡女當時若要從環湖路駛往澄觀路,應先在路口停等,並採取兩階段左轉,才不會與同向車輛因搶道而肇事。 應採兩段式左轉 而顏男對蔡女突然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確實猝不及防,不能把發生車禍的責任歸責於顏男。 此外,檢方另將全案送請鑑定,包括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和覆議委員會,均認定蔡女機車未兩段式左轉為肇事原因,顏男則無肇事原因,因此將顏男不起訴。本案可再議。 撞死人無責案例 2017/04 桃園戴姓男子騎機車撞死跑步穿越馬路的蘇姓婦人,法院認定蘇婦突然衝出,戴男車速需3秒才能煞停,但戴男僅有不到2秒可反應,根本無法防範,判無罪。 2014/11 新竹周姓男子酒後無照超速撞死機車騎士,但法院認定騎士也違規左轉及超速,加上分隔島有樹與崗亭遮蔽視線,周守法行車也無法避免,判無罪。 2008/01 高雄男子徐昆和騎車搶劫後逃逸,逆向被大貨車撞死,法院認為徐突然衝出,貨車司機猝不及防,判無罪。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