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 - 馬路三寶

各種 舉發 的三寶行為

2017 敢吊我車 我就把你的車拖走

目前法規規定車輛被架輪後,是不可以再放下的;但現在大部分拖吊業者都比較彈性,只要拖吊車還沒有開上路,通常都會將車子放下來;如果拖吊車已經進入車道,那駕駛也只好去保管場領車了。 若現場堅持要把你的車拖吊該怎麼辦? 依照「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若你在場對方仍要把你的車拖吊,請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注意以下事項: 1、應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大貨車通行證無誤後,始可執行拖吊工作。 2、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前依法不能拖吊。(所以去檢查相機和通知單填了沒) 3、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依法必須指揮停止拖吊,只能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 4、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所以若他們只顧拖你的車,卻沒有保障與留意老百姓的其他貴重財產,就是違規。一般的員警只顧用破奧運的時間來拖你的車,哪會顧你車上是否還有貴重物品。 5、員警應檢視輔助輪及拖吊車螃蟹夾吊掛車輛是否牢固且須「拍照存證」,並會同拖吊車作業人員於拖吊車輛保管單上簽名。但常常有員警忘了拍照存證! 6、執行拖吊時,司機、技工應穿著標示公司之制服及反光背心。所以注意他們的服裝喔,背心一定要會反光喔! 保管費一定要付嗎? 根據台北市政府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被拖吊之車輛移置保管場半小時內,不收取保管費,所以車子剛發現被拖趕緊搭計程車去拖吊廠都還來得及省錢喔。另外保管場要能出示錄影紀錄證明你超過半小時來領車,但如果他們一時疏忽沒有錄影,按法規一律以半小時內領車計算喔。 如果地上都找不到粉筆怎麼辦 那就是被偷啦!!快點報警呀!!

2017 高雄警察編號05078之我就是要放掉併排停車

影片原始來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k22830e22Hg 10/2 下午3:24分左右,工作時晃過一條車流量大的區域,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第一銀行前),高雄人都知道,這條路敢併排的,要有一定功力(臉皮),一台賓士打雙黃燈,大剌剌的併排在停車格旁,所有用路人都要閃這台車!!! 車主不再車上 我不知道跑去哪(可能銀行吧) 我於10/2,下午3點24分報案110,說地址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一台賓士併排停車,我人在現場,隨後我就把行車記錄器駕著錄影了,看著手機亂晃亂看大約6分鐘後,編號05078員警,來了,就準備讓車主走,一張都不開,我現身表示我是報案人,問員警一張都不開放車主走的意思嗎,他說對 我說我在那邊錄影超過3分鐘了,你來就放他走,我是報案人耶,民眾報案可以放走?警察執行細則併排停車可以放走?我說我現場要檢舉車主違停,他說這不歸他管,要我自己送交通大隊? 針對我的問題他一條都沒回應,只說車主在車上,他不知道之前發生的情況,我當下也不想跟,員警辯論了,當員警面打110表明要投訴他,那條路多少人按賓士車主喇叭(鬧區),敢那邊違停,警察來放走,還回應~對,我就是要放走,我的天呀,我實在無法接受,到底是我觀念有誤,還是該員警不符程序! 可能會有人講,我可以錄影線上自己檢舉,但當員警都不做事了,有時候自己想這麼累幹嘛,我沒薪水,他們領薪水 我每次幫忙處理車禍善後,(每年平均一直維持6.7件 車禍調解案永遠沒少過? 求償金額10~130萬不等) 處理到我心裡都不平衡了,(自己弟妹 阿公 通通都車禍受害者) 小事故就算了,連併排都不執法! 該員警,今天讓我很失望 請查明,該編號05078員警,是否有圖利瀆職之嫌,並記過懲處 我在重申第二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該轄區派出所員警 #臂章編號05078員警 #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110勤務中心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4條第 2款、 第3款、第25條、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4條、第76條、 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 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 入該停等區。 (2)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3)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 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 側車道。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 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併排停車屬於第56條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再者 民眾打110檢舉 民眾檢舉受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員警到場沒舉發,等同跟吃案沒兩樣,只是吃的大或小輕或重 ----------------------------------------------------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 我在重申第三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2017 交通要道紅線未打燈任意停在車道上

被我按喇叭才打燈,如我被檢舉停在車道上,這段影片是留著申訴用的,我不知道淡水警察取締違規停車的標準,我檢舉並排,警察說從駕駛座走下來的不一定是駕駛,所以不予舉發,公司同仁機車停老街國稅局拿個報稅表格有沒有三分鐘的時間,被民眾照相檢舉,照片無日期,卻收到罰單

2017 大里路近中投公路涵洞_連續多台 闖紅燈

都紅燈了過不去就等下一次就好! 不要這樣直接左轉,會害到中投機慢車道直行車車禍! 影片最後計程車更是直接無視紅燈了 (已檢舉) 政令宣導一下!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倍數成長守法不違規才是自保之道 根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統計,該局依交通違規所舉發之件數分析,民眾檢舉件數自104年7萬1,799件、占舉發總件數5.89%、105年12萬3,547件、占舉發總件數9.38%、而106年1至7月已累計達11萬4,477件、占舉發總件數 15.13%,民眾檢舉件數占整體檢舉件數比例越來越高,每年幾乎可說是「倍數成長」,其中以違規停車、不依道路交通標線行駛及闖紅燈為民眾檢舉最常違規案件前三名! 科技監督的時代來臨,行車紀錄器、行動電話等3C通訊產品興起、工具設備精良、蒐證容易,方便取得交通違規事證,且民眾檢舉管道多元(如:警政署署長信箱、1999市長信箱、警察局局長信箱),許多熱心民眾甚至親自前往各警察機關提供檢舉資料。 由於檢舉達人無所不在,警方接獲民眾檢舉案件必須逐案審核,查處結果亦必須回復檢舉人,部份檢舉案件因為不符舉發要件,所以警方不予舉發,檢舉人反而認為警方包庇而檢舉承辦人員,造成基層承辦人員極大的工作壓力。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郭士傑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檢舉雖是不發放獎金的,只要民眾檢具違規事實,警方就必須依規定受理,並查明是否符合違規舉發要件,而予以舉發或不舉發。郭大隊長特別呼籲,民眾只要遵守交通規則,不要因為貪圖一時方便而違規駕駛,養成守法觀念與習慣,除了不怕檢舉達人外,也不會造成荷包失血,更不會造成交通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利己又利人。 資料來源: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

2017 計程車司機竟然拿疑似辣椒水噴機車騎士 然後就逃之夭夭... 好扯...

先看30秒跟1:50秒 單車道並行已舉發 但是我朋友只是要個道歉 你就顏射人家! 顏射完還跑,一點都不想負責 後來朋友因為眼睛太痛只能模糊看著你走 現在好啦! 人家要對你提出射後不理了 你好好想想怎麼負責吧

L5-6843 2017 【L5-6843】這算故意逼車吧~00秒處~可惡駕駛

這是惡意逼車~ 2017年6月24周六 於66快速道路往觀音方向高架路上 影片14點15分00秒處起 這部黑色三菱L5-6843車上還貼著違規被拖吊的貼紙,還好提高警覺先含前後ABS煞車,不然就下課了~請看影片14點15起,他看到重機過來故意等靠近時~才打方向燈且直接死切入重機車道,我喇叭一直按(BMW K12的喇叭有多大聲了解的應該知道)不信他沒聽到,他硬生生還是照切進來,還故意在快車道放慢速度,我切出去跟他比有行車記錄器時,他自知不妙被錄~才放慢速度切到慢車道,這種公路惡人不顧他人死活跟蓄意殺人有什麼兩樣,咱們規規矩矩地騎車卻遇到這樣的公路惡人~有人想舉發我同意隨時歡迎使用本影片轉傳給相關單位~,希望給這樣奇怪心態的人一點教訓,收斂其不當行為,算是所有用路人之福吧~不然不知道後面還有多少人要受害,,,

2017 喜歡逆向是吧,那就讓你紅透天~ 3

2017.04.19 - 07:46 - 台市市南屯區忠勇路與向上路口 請注意左方的 Toyota (感覺同前二天的車主,這個行為看起來自然又大方,證明沒有少做這事) 當大家都冷靜的排隊等紅綠燈,你就比較行又比較聰明?現代並不是在怕警查好唄,而是每台車上裝的行車記錄器! 逆向又在紅綠燈前等燈號,你很行哦!我看好你! 這次沒抓到你算你行!運氣好丫!!(沒照到車牌不能舉發)

2017 史上最狂三寶阿嬤 沒戴帽一路逆向狂飆 闖紅燈違規左轉 騎車46秒驚呆萬人!

超狂阿嬤 地表最狂「三寶阿嬤」騎車46秒驚呆萬人!沒戴帽逆飆闖紅燈 狂!阿嬤未戴安全帽逆向、闖紅燈飆市區 史上最狂三寶!有民眾在台中北屯區東山路一段拍到一名花襯衫阿嬤,沒戴安全帽騎機車就算了,還一路逆向狂飆,在路口處直接闖紅燈、違規左轉,超狂的騎法讓人傻眼,影片在臉書瞬間驚呆萬人,引發討論,警方也出面表示,將調閱監視器依法舉發這名女騎士。 張姓網友5日晚間在臉書爆料公社PO文,直呼是「超狂阿嬤」一路狂飆,不但未戴安全帽、逆向、闖紅燈還違規左轉,「這樣騎車沒被撞想必練過」。這段短短46秒的影片短短3小時內震撼萬人,眾人看傻了眼,紛紛酸這名地方阿嬤是地表最強物種、三寶無極限,「誰家的快去領回」,希望不要再出來害人。 對此,台中市警局第五分局北屯所副所長也出面,表示將循線調閱監視器,確認女騎士身分後依法就其違規事實舉發。網友則積極的幫忙警方,甚至計算出逆向、未戴安全帽、闖紅燈、危險駕駛等違規罰款,恐怕可開罰最高2萬4000元,並吊銷駕照,「阿嬤這下可能哭慘!」

TAF-510 2017 【TAF-510】為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

很急嘛?沒惹到你這樣剪我車道幹嘛?不過要稱讚你一下技術不錯,居然沒壓到槽化線,不然要可再多開一張罰單貢獻國庫,可惜了! ---------------------------------------------------------------------------------------------------------------------------------- 五楊高架路段,南下52K機場系統交流道 2017/02/17 08:35 計程車號:TAF-510,於五楊高架路段,南下52K機場系統交流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並插入行駛中車輛之車道前,危險駕駛. 先生\小姐您好,您至本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案,經轉交通組承辦人查處,該車違規行為屬實,本大隊已責由所屬依法製單舉發。感謝您的來信,敬祝行車平安。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 警員xxx 聯絡電話:02-29099136分機xxx

2017 哥就是霸氣
整個國道都是我家開的概念
哥完全無視其他人
想迴轉就迴轉
想逆向就逆向
還不繫安全帶
錯誤行為不可取

本局已立即處理
依影像內容舉發
逆向行駛3000-6000元
未繫安全帶3000-6

哥就是霸氣 整個國道都是我家開的概念 哥完全無視其他人 想迴轉就迴轉 想逆向就逆向 還不繫安全帶 錯誤行為不可取 本局已立即處理 依影像內容舉發 逆向行駛3000-6000元 未繫安全帶3000-6000元 小編提醒 #上錯交流道或錯過交流道都應至下個交流道做迴轉 #不可在匝道或主線上有逆向或倒車的行為 #乖乖開車不要當三寶

2017 第一篇惡意逼車的討論非常踴躍
非常感謝鐵粉們對維護國道交通的熱枕
我們希望提醒大家的是
馬路三寶多
當別人的開車行為影響到你時
千萬不要意氣用事
如同影片中的駕駛人
違規行駛路肩超車
監理站的裁罰至少

第一篇惡意逼車的討論非常踴躍 非常感謝鐵粉們對維護國道交通的熱枕 我們希望提醒大家的是 馬路三寶多 當別人的開車行為影響到你時 千萬不要意氣用事 如同影片中的駕駛人 違規行駛路肩超車 監理站的裁罰至少4千元起跳 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裁罰至少 #1萬8千元起跳 加起來少說 #2萬2千元 外加 #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也有可能觸犯到強制罪喔 小編提醒 若是 #遇到惡意逼車,#千萬不要直接與對方起衝突,以免讓自己也成為違規人,只要事後將行車紀錄影像,上傳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的檢舉專區,若違規屬實,警方皆會依法開罰 註:#本案警方已依法製單舉發

ANX-1912 2016 【ANX-1912】- 五楊高架 跨越雙白線

從五股上來就看你一路飆一路鑽,這種開法我是沒啥意見.你不礙到別人我是認為沒差,但一碰到塞車就跨雙白線,這種把別人當白癡,視法治為無物的開法,就只好送你一張3000元貢獻國家獎狀囉!! --------------------------------------------------------------------------------------------------------------------------------------------------------------- ANX-1912 五楊高架南下41K處 2016/09/07 08:25 變換車道跨越雙白線 處理完成: 是 是否製單: 是 先生\小姐您好,您至本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案,經轉交通組承辦人查處,該車違規行為屬實,本大隊已責由所屬依法製單舉發。感謝您的來信,敬祝行車平安。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 警員XXX 聯絡電話:02-29099136分機XXX

458-A6 2016 【458-A6】連續變換車道未打方性燈

台灣計程車要和Uber拼之前,先管理好自己再說吧!想切想轉都不用告知後方來車就是了?看到一台我檢舉一台! -----------------------------------------------------------------------------------------------------------------------------------------------------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6-08-XX 13:23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0508161323522266,經檢視所提供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違反法條:第48條第1項第01款第02目 - 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處理情形:經審查舉報內容與附件,所有內容都十分明確,故予以舉發處理。 違規事實: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2016 桃園平鎮!  有沒有違規?   車主自重啊 !

行車紀錄器時間07秒大貨車經過已綠燈! 五秒後的行車紀錄器時間11秒...還能這樣按喇叭過路口 影片+截圖送件後! 過了快兩個月才收到回覆! 您陳指之事項,本分局接獲後十分重視,經審核本案採證資料,因是項違規係屬動態之違規態樣,靜態之採證照片較無法還原違規事實經過,且就您所提供之照片,無法判斷該車是否為前一時相不及通過之車流,舉發恐生爭議,故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2016 寶可夢鄉民佔用機車道  超誇張行為要寶貝不要命

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昨晚8時許,在機車道和分隔島上湧現約60多位寶可夢玩家,玩家為抓「暴鯉龍」,把機車直接停在車道,就在車來車往的馬路上低頭用手機抓寶,不顧是否會影響到其他車輛通行,為了抓虛擬寶可夢而擋住實際需要通行的車輛。 為了玩《Pokémon GO》,玩家除了半夜聚集在公園抓寶外,現在更直接在車道上違規停車,佔據車道和分隔島來抓寶,民眾騎車經過時發現機車道邊停了滿滿的機車,行車紀錄器紀錄拍下這誇張的場景上傳網路,直呼這些人實在「太扯了」。三重分局交通分隊分隊長徐子胤表示,當時獲報到場後,當場對三輛違規機車開罰,後續將依民眾提供之行車記錄器畫面,再對6輛違規機車逕行舉發。警方呼籲民眾抓寶時切勿違規並要注意周邊環境,以保障自己及他人安全。

2016 他被錄下違規 竟用這理由抗罰

北市甘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時,被民眾用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開罰600元,甘男認為民眾並無執法權力,又未經同意擅自錄影,侵犯他的隱私權,主張警方開罰的證據違法,取締無效,打官司抗罰,但台北地院認為,民眾提供錄影證據檢舉,經警方逕行舉發,屬《個資法》合理使用範圍,判甘男敗訴,必須要繳600元罰單,可上訴。 現在不少駕駛都有安裝行車紀錄器,除了自保,避免行車糾紛外,也有人把錄下前方車輛違規的畫面,提供給警方開罰。 台北市一名貿易公司甘姓老闆,去年6月26日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就因被民眾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逕行舉發開罰600元,但甘男不甘受罰,認為檢舉民眾侵犯他的隱私,警方不能以該違法的錄影證據作為開罰依據,因此打行政訴訟抗罰。 甘男主張,他當時開車經和平東路3段準備經莊敬路隧道至木柵,行至同路段分岔路口必須左轉,但當時正好有好幾輛機車行駛在他車旁,他為了超車才變換車道,且那時後方車輛距離他還有30公尺遠,他自認自己沒有妨害他車行駛,且超車後即回歸正確車道,並非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 甘男另強調,檢舉他的人並沒有無執法權力,卻以行車紀錄器沒經過許可,就紀錄他的影像,侵犯他個人隱私權,因此錄影證據違法無效。 法官認為,甘男違規行為明確,警方雖是由民眾蒐證檢舉而獲知,但是在查證屬實後才通知甘男到案,舉發程序合法。至於民眾以行車紀錄器紀錄蒐證他人車輛外觀、車牌號碼等資訊檢舉違規,是要識別違規車輛及駕駛人資料,屬《個資法》容許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合法限制,證據取得並無違法,甘男抗辯無理,因此駁回甘男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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