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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 影片 的三寶行為
【小雄律師】車損求償實例(無折舊) 車禍事故向肇事者求償車輛維修費用時,必須扣抵折舊,是法院行之有年的見解。雖然其適用結果,極為不合理,但在目前的司法實務運作下,很難奢望它會自我改變,唯一的途徑,大概只有透過修法。 那在還沒有修法前,被害人一方有什麼方法,來儘量避免計算折舊所帶來的損失呢? 先前小雄律師曾在「車損如何求償」的影片中做過說明,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來規避。 第一種是以超過5年以上的舊零件來維修。此時便沒有以新代舊的不當得利問題,故無需計算折舊。 第二種則是將事故車輛作處分,請求價差損失。此時同樣沒有以新品替換舊品維修的情形,所以不會計算到折舊。 而剛好小雄律師手邊有一件,採行第二種方式的案件,不久前判決確定。所以今天便要用這個案例,來讓觀眾朋友瞭解,這種案件在訴訟上是如何主張。 訂閱我的Youtube頻道 :https://bit.ly/2BH1FEy 更多影片: 【小雄律師】109年車禍和解處理分享(下) https://youtu.be/I6ZxuPWccso 【小雄律師】109年車禍和解處理分享(上) https://youtu.be/y5D1bgqMqOI 【車禍案件實例】公司薪水照給,還能要不能工作損失!? https://youtu.be/4kXtjtgJaH4 【小雄律師】肇事逃逸 https://youtu.be/iEp_wrsG664 【小雄律師】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https://youtu.be/ONxKRpiBHXA 【小雄律師】肇責分析—直行車與轉彎車 https://youtu.be/jN7A3xJ6JTY #折舊#調解#肇事逃逸#原廠維修#假扣押#鑑價#交易性貶損#天書 #權威車訊#價差損失#行車事故鑑定
【記者何勁陞/內埔報導】 內埔警分局龍泉所員警,近日屢接獲民眾報案,龍泉所轄內的大旺路土地公廟榕樹下常有民眾不將口罩戴好,聚集聊天,該所每次派員前往查處時,在場約5至6名民眾,紛紛將口罩從下巴拉回臉上,還向警方佯稱都有戴好口罩,沒有違反室外10人以上聚會之規定,警方勸導應減少外出戴好口罩,在場者均允諾遵守,但每當警方離開現場,這群民眾卻又故態復萌,將口罩拉下,飲酒談天,讓警方多次前往查處,疲於奔命。 時值屏東遭逢Delta病毒入侵,疫情嚴峻之際,該所所長黃明宏為有效全力防堵社區防疫破口,利用巡邏勤務期間,加強訪查轄內屢遭民眾檢舉的地址,並以行車影像紀錄器及蒐證器材,強化蒐證作為,果真發現該處有6人自行購買酒類飲品,前往樹下談天暢飲,而其中4人未戴口罩。警方一下車,在場人見狀均如同以往,不疾不徐的把口罩戴好,並稱在室外沒有超過10人,未違反規定等辯詞,然而,當該所員警告知已蒐集在場人未戴口罩的影像時,在場人百口莫辯,內埔警除再次告知非必要勿群聚,並將違規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舉發,函請縣府衛生局裁罰。 分局長蔡耀順表示,目前疫情尚未解除三級警戒,民眾應嚴守相關規範,減少非必要的外出與群聚,病毒於無形,切勿存有僥倖心態,更不應視防疫規定如無物,以身試法。
part I 檢舉結果回信 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影像資料,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16號及105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案例,有關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規範,並非單純機械性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判斷,而應參酌具體情形,判斷變換車道之車輛有無阻礙原行駛之車輛先行路權。另無法確定系爭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系爭汽車與檢舉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進而舉發,適法性上尚有疑慮,違規事證未臻明確,不予舉發為宜。 二、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本大隊另已責成所屬持續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32556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12鄰高原路370巷181號 聯絡人:交通組 梁培琳 聯絡電話:(03)4116623轉280 傳真電話:(03)4116627 電子信箱:PAYMPM812@hpb.gov.tw ================================================== part II 檢舉人回信 你們要不要再仔細看看?早上七點多的國道三號內線時速沒有 110 也有 100,還是說保持兩個車身的距離不夠,一定要有標準檢驗局認證的測速裝置才算數?沒關係我就好心一點教你們算 根據高速公路的標線規定,車道線長「4公尺」間距「6 公尺」,所以每過一條車道線就走了「10公尺」,很好算。 https://www.freeway.gov.tw/Upload/DownloadFiles/03-%E7%AC%AC%E4%B8%89%E7%AF%87_%E6%A8%99%E7%B7%9A_0907.pdf 我提供的影片中,0 秒時,從該車從我右側車道進入行車記錄器畫面中,至他正「誇過」第「95」條車道線是影片的第「30秒」,我們不用算極速算平均就好,這30秒鐘我的平均行車時速是 0.95 km 除上 1/120 小時,均速 114 kn/hr ,抱歉喔我小小超速了(該路段為國道三號土城交流道43k 以南限速 110 km/hr)。影片中可以看到該車切入我車道之前,我都與前車保持約 30公尺的距離,畢竟尖峰時間車多,要保持該有的 55~60 公尺安全距離有難度,何況如這次我提供的影片,我的「安全距離」就變成了他的「超車距離」,不是嗎?該車跨越車道線進入我的車道時,我只與他間隔一條車道線加一道間隔,剛好十公尺,你們的意思是時速 110 km/hr 只要 10公尺的安全距離嗎?跟我開玩笑嗎長官? 我誠心建議你們重新檢視影片細節,我知道處理這種檢舉很麻煩,我也很不想這麼麻煩還有剪影片下來上傳,但抱歉這是你們的工作,如果所有用路人都遵守規矩,大家行車都會很安全,你們工作也會很輕鬆。或是你們要就讓這個案件結案,我就讓你們紅。 =========================================== part III 陳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再次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影片中被檢舉車輛與檢舉人車輛距離最近時約為一組白線之距離,惟無科學儀器檢測出被檢舉人車輛行駛速度(應有經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之測速儀器測得速度佐證),因此無法得出法定所應保持之距離,故無法證明一組白線之距離是否符合該被檢舉車輛行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的違規態樣。且影片中被檢舉車輛於變換車道時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過程中,後方來車未有出現影響駕駛之狀況發生(如因遭檢舉之車輛,變換車道後緊急剎車或是閃避駕駛之行為),違規事證未臻明確,本案暫不予以舉發;倘若有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敬請提供本大隊依法辦理。 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二、另已責成所屬加強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信詢問。感謝您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順心平安。
之後這系列主要算是大家遇到的三寶啦 投稿信箱:alvin890315@gmail.com 徵馬路上各種奇趣異事 合作頻道:@Wowtchout - 地圖型行車影像分享平台 這次的影片幾乎都是由他們提供的ㄛ 很多影片想看結果可以去他們頻道看 分享給我的同時也麻煩幫我投稿至 https://www.wowtchout.com/ --------------------------------------------------------------------------------- 跟呼麻用一樣的: Insta 360 One R:https://www.insta360.com Kingstire PSGB GP901:https://www.instagram.com/kingstire_gp901 --------------------------------------------------------------------------------- 拍攝工具 Camera : SJCAM SJ4000 Wifi GOPRO 8 BLACK INSTA 360 One R 騎乘車輛 Vehicle : Cygnus-X 125 IV 2018 YZF-R3 2018 剪輯軟體 Editing Software : Powerdirector 17 Adobe Premiere Pro CC 2019 IG:https://www.instagram.com/smoke_weed_rider 蝦皮: https://shopee.tw/ian.0315?smtt=0.0.9 --------------------------------------------------------------------------------- 此影片為本人版權所有 禁止任何檢舉及商業用途。 影片內容為個人觀點 歡迎評論指教 過激言論請自重。
為了避免有人認為前因後果交代不全,所以將記錄器影片全上傳。精彩片段請自行快轉到1:00後。 而我在5/16檢舉,但最近基層員警大概也忙翻了,所以到6/14才回覆,這就別苛責內湖分局了。以下是內湖分局認證,這樣不能夠顯示違規態樣,所以不舉發喔,承辦人名字以OO代替。 親愛的網友您好! 有關您檢舉 AMM-0068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202105161361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附件影像採證不齊全,不足以顯示違規態樣 承辦員警: 內湖分局 - 吳OO 連絡電話: 02-2790-0505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1/05/13 07:14 --違規地點:內湖區堤頂大道一段(堤頂大道一段往西方向,接近民權大橋下方) --違規事實: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7條 第三款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四款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駛入原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如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