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 - 馬路三寶

各種 舉發 的三寶行為

2019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隨著手機、行車記錄器越來越普及,社會上出現了許多「檢舉魔人」,他們不分青紅皂白的胡亂拍照檢舉,不僅造成民眾的困擾,就連執法機關也因為查證困難而頭疼不已。   ▼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為了改善這個狀況,交通部日前完成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訂自2019年1月1日開始,檢舉人須具名且提供身分證字號供查證,必要時可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希望能解決浮濫檢舉的狀況,同時確保檢舉事實真實性。   ▼在現行規定中有許多小違規經警方勸導後可免罰,警方也希望在小違規上用勸導代替舉發,推動微罪不罰。不過民眾踴躍檢舉導致警方失去了勸導的空間,不僅讓檢舉凌駕警方執法權之上,也造成了民怨不...

6495-Q7 2019 【6495-Q7】藍色小貨車逼車

本車黃牌大型重機+前後行車紀錄器 2018/9/1屏鵝公路台1線北上448.9K,藍色小貨車6495-Q7逼車行為 2018/9/2已完成交通違規舉發-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https://www.ptpolice.gov.tw/traffic/home.jsp?id=15&parentpath=0,3

M8W-836 2019 【M8W-836】紅燈右轉的死三寶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9/1/7 下午 11:13:53檢舉之案件,案件編號:W1080107231301102465,經檢視所提供的資料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19/01/07 18:15 違規地點: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大道六段411號 違規車號:M8W-836 違規類別:闖紅燈之處罰(53條) 違反法條:第53條第2項第00款 處理情形:違規事實明確,已舉發在案 承辦人:賴彥博 承辦人電話:02-26069418

2019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隨著手機、行車記錄器越來越普及,社會上出現了許多「檢舉魔人」,他們不分青紅皂白的胡亂拍照檢舉,不僅造成民眾的困擾,就連執法機關也因為查證困難而頭疼不已。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為了改善這個狀況,交通部日前完成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訂自2019年1月1日開始,檢舉人須具名且提供身分證字號供查證,必要時可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希望能解決浮濫檢舉的狀況,同時確保檢舉事實真實性。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在現行規定中有許多小違規經警方勸導後可免罰,警方也希望在小違規上用勸導代替舉發,推動微罪不罰。不過民眾踴躍檢舉導致警方失去了勸導的空間,不僅讓檢舉凌駕警方執法權之上,也造成了民怨不斷。根據警政署提供的資料,在1千多萬件的道路交通案件舉發件數中,民眾檢舉的數量就有275萬件,佔了總案件的1/4。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警政署也指出,有些檢舉

ASH-2257 2018 【ASH-2257】違規停車(PART1)

該車於黃網格中違規停車 本人逕行檢舉 於今(12/17)收到交通警察隊許智偉、聯絡電話:(03)9351274分機29處理回覆為:您檢舉車號ASH-2257汽車違規案,經檢視檢舉影片,未能證明該車係屬臨時停車或停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本局不予舉發 本違規影片共三段,除第一部分本人預先刪去從家裡出來的部分,其餘皆用行車紀錄器A260複製檔案,絕無惡意檢舉或造假違規時間 本人不排除採取法律途徑來嚴逞該員警瀆職案

2018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檢舉魔人不能再匿名了 明年起交通違規檢舉採「實名制」全網讚翻 隨著手機、行車記錄器越來越普及,社會上出現了許多「檢舉魔人」,他們不分青紅皂白的胡亂拍照檢舉,不僅造成民眾的困擾,就連執法機關也因為查證困難而頭疼不已。▼根據《蘋果日報》的報導,為了改善這個狀況,交通部日前完成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訂自2019年1月1日開始,檢舉人須具名且提供身分證字號供查證,必要時可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希望能解決浮濫檢舉的狀況,同時確保檢舉事實真實性。 ▼在現行規定中有許多小違規經警方勸導後可免罰,警方也希望在小違規上用勸導代替舉發,推動微罪不... 源: https://www.fun01.cc/post/789494/

2018 北宜公路_Hero7+Quik測試

[弱雞的機車紀錄器]20181106_北宜公路_Hero7+Quik測試 *版權所有* *本影片僅作為活動紀錄用途, 嚴禁用作違規舉發* 時間: 201801106 地點/路段: 台9線北宜公路, 國史館-坪林牌樓路段 人物: 本人, Yamaha MT-09 器材: Gopro Hero7 Black. 1080p 60FPS開Hypersmooth, 固定於大燈鎖點上. 註: SJ7 Star於八月份花蓮一日金針團, 回程熱當損壞, 無法開機. 九月中送郵寄修, 十月中送回. 後以SJ7固定於目前鎖點, 並參考車友小美使用SJ7+小A的三軸穩定器, 仍無法解決振動問題. 於十月底過境香港時購入Hero 7, 得解, 因此特註.

2018 921 UBER白牌大地震-白牌Line群叫車篇(還是無照駕駛呢)…

依據公路總局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訊息-公告 於2018.09.21執行攔查舉發 標題: 駕駛租賃車輛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屬違規營業行為 公告日期 106-01-16 11:18 公告期限 106-01-16 ~ 106-04-16 公告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秘書室-公共關係科 內容 針對近來屢有民眾洽詢坊間流傳「只要領有職業駕照駕駛租賃車輛,加入Uber就不違法」之錯誤訊息事宜,公路總局說明不論是領有職業駕照民眾自行承租租賃車輛或小客車租賃業僱用駕駛人非提供租車服務,而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均是屬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之違規營業行為。 公路總局表示,不論民眾係領有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若承租使用租賃小客車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均屬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規行為;另依公路法第34條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係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若係依規定因應租車人租車需求由租賃業者負責代僱駕駛之情形,租車人與租賃業者自仍須以租車契約或出租單存在為前提,故若小客車租賃業者非提供租車服務,而是由其僱用駕駛人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係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相關小客車租賃業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且「個別攬載旅客」之規定。 公路總局另再表示,按修正後之公路法處罰及裁罰基準規定,Uber公司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處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而駕駛人則處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及車輛牌照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另若小客車租賃業僱用駕駛人加入Uber違規從事計程車載客,該租賃業者依法將處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情節最重得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公路總局呼籲相關駕駛人或小客車租賃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加入Uber違規從事計程車載客,以免受罰;並希望民眾切勿搭乘非法營業之車輛,以保障自身安全權益。 承辦單位:公路總局運輸管理中心 聯絡人:梁郭副執行秘書國(02)2307-0123#3998 相關連結 附件 點閱 1,531 瀏覽:2,931,313 回上一頁 公路總局logo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Directorate NGeneral of Highways, MOTC 上班時間:上午08:30至下午05:30 地址:10863 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總機:02-23070123(代表號) 公路總局用路人服務專線:0800-231-035 理事長辛苦了!長官辛苦了!也期盼這樣的攔檢告發能夠持之以恆,杜絕違法載客歪風!

2018 921 UBER白牌大地震-UBER篇…

依據公路總局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訊息-公告 於2018.09.21執行攔查舉發 標題: 駕駛租賃車輛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屬違規營業行為 公告日期 106-01-16 11:18 公告期限 106-01-16 ~ 106-04-16 公告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秘書室-公共關係科 內容 針對近來屢有民眾洽詢坊間流傳「只要領有職業駕照駕駛租賃車輛,加入Uber就不違法」之錯誤訊息事宜,公路總局說明不論是領有職業駕照民眾自行承租租賃車輛或小客車租賃業僱用駕駛人非提供租車服務,而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均是屬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之違規營業行為。 公路總局表示,不論民眾係領有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若承租使用租賃小客車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均屬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規行為;另依公路法第34條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係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若係依規定因應租車人租車需求由租賃業者負責代僱駕駛之情形,租車人與租賃業者自仍須以租車契約或出租單存在為前提,故若小客車租賃業者非提供租車服務,而是由其僱用駕駛人加入Uber從事計程車載客,係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相關小客車租賃業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且「個別攬載旅客」之規定。 公路總局另再表示,按修正後之公路法處罰及裁罰基準規定,Uber公司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處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而駕駛人則處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及車輛牌照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另若小客車租賃業僱用駕駛人加入Uber違規從事計程車載客,該租賃業者依法將處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情節最重得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公路總局呼籲相關駕駛人或小客車租賃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加入Uber違規從事計程車載客,以免受罰;並希望民眾切勿搭乘非法營業之車輛,以保障自身安全權益。 承辦單位:公路總局運輸管理中心 聯絡人:梁郭副執行秘書國(02)2307-0123#3998 相關連結 附件 點閱 1,531 瀏覽:2,931,313 回上一頁 公路總局logo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 Directorate NGeneral of Highways, MOTC 上班時間:上午08:30至下午05:30 地址:10863 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總機:02-23070123(代表號) 公路總局用路人服務專線:0800-231-035 理事長辛苦了!長官辛苦了!也期盼這樣的攔檢告發能夠持之以恆,杜絕違法載客歪風!

2018 雖被開罰仍肯定員警開單

1.不轉常常會被後車按喇叭,以後左轉燈未亮絕對不轉,去年我檢舉北新路並排停車,就是這一位員警回覆我從駕駛座走下來的不一定是駕駛,故不舉發,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qIU8yda44g 2.以後淡水地區未依號誌左轉我都會檢舉,別找理由不予舉發

2018 南澳海蝕洞

*版權所有* *本影片僅作為活動紀錄用途, 嚴禁用作違規舉發* 時間: 20180629 地點/路段: 宜蘭縣南澳神秘海灘到海蝕洞. 人物: 本人. 器材: SJ7 Star. 1080p 60FPS開防手震, 安裝在SOL SS-1頭頂上.

2018 罰單舉發與開單日超過7天可撤銷?警察說是這狀況才可

合法「撤銷罰單」應該是所有違規駕駛人的願望。近日網路就流傳若是接到罰單,只要檢舉日與開單日超過7天,民眾就可以合法申訴撤銷。不過這項傳聞遭警方否認,強調是違規日與檢舉日超過7日才可以依法撤銷罰單。 有民眾去(2017)年12月28日駕駛計程車行經高雄中山四路、五甲三路口,遭檢舉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警方在今年情人節開出1200元的罰單。網傳只要檢舉日與開單日超過7日以上,民眾就可以免繳錢,申請撤銷罰單。若是你也接到這樣的訊息不用開心太早,因為是假的! 警方強調,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民眾可以敘述違規事實並舉證,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規者,只要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不過違規日7日以後才被檢舉,則不予舉發。 但只要民眾在違規7日內送件舉發,警方就會在3個月內確認違規事實並開單,給予違規者45日繳費期。因此,上述的案例在去年底遭檢舉,警方今年2月14日確認舉發屬實開單,民眾還是得乖乖在3月底前繳罰金。

500-D3 2018 【500-D3】職業小客車連續違規,車號

大都會衛星車隊,編號:52107 計程車車牌號碼:500-D3 連續違規事項: 1.在北平西路與重慶北路一段路口:從左側切道右側未打方向燈(已舉發) 2.在過忠孝西路一段至重慶南路一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已舉發) 3.在開封街一段路口:未禮讓行人穿越道路

2018 臺中義交94狂

因為影片是用LINE傳的 畫質不是很好請見諒 這影片是我哥行車記錄器拍的 今天這位義交報警請警察來處理 先不討論交通大打結 警察到場後 其實有偷偷先和我們說 他們其實也沒有權利開單 因為我哥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可是沒有圖片沒有影片 要怎麼證明? 當然我們沒有為難警察 警察態度非常良好 在我們和警察溝通後 警察決定要開我哥 [於禁止停車標線處所停車] 罰單我哥也簽名了 我們也沒有要撤銷罰單的意思 只是今天我想讓那位義交知道 幫忙管理交通,社會大眾真的很感謝 但是你並沒有權利可以攔停我們 你大可舉發我們 但是卻選擇用最激烈的方式來處理 其實這樣已經構成妨礙自由了 當然,我們也是不追究 只希望這位義交只是一個個案 還有說個笑話 我們被開違規停車的罰單 影片裡面是誰叫我們違規停車的? 應該不用我在多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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