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 - 馬路三寶
各種 違反 的三寶行為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9日電)新北市警方表示,幫派分子約2000人今天前往新北市立殯儀館參加公祭;為防引發衝突,警方強勢執法盤查,逮捕3名通緝犯,將近百名未成年少年集中管理後,請家長帶回。 新北市警察局長黃宗仁告訴中央社記者,警方絕對充分尊重喪家治喪儀式,但治安無假期,此次行動警方祭出鐵腕,黑道幫派如果膽敢來新北趁機鬧事,絕對強勢執法。 新北市警局高階警官下午接受記者電話訪問表示,位於板橋的新北市立殯儀館及周邊今天有公祭儀式,因喪家屬於地方名人交友廣闊,前來弔唁民眾擠滿會場,包含許多道上兄弟,搭乘遊覽車、開著名貴跑車前來。 市警局勤務中心說,今天初估參加成員約2000人,調派海山、板橋、新莊、三重警分局、刑警大隊、保安大隊霹靂小組、少年隊、婦幼隊及警犬隊等優勢警力200多名,在路口及會場內外攔檢盤查預防鬧事。局長黃宗仁親自坐鎮指揮。 警方說,許多幫派分子趁參加喪禮場合,動員、串聯全國幫眾,彰顯黑道勢力趁隙滋事,嚴重影響民眾觀感。公祭現場附近還有幫派小弟駕駛大哥的市價新台幣約2000萬元高級轎車違規停車,依舊被拖吊移置。大哥氣得大罵小弟亂停車,只好搭計程車離開前往取車。 警方說,在會場要求參加公祭者出示證件,許多被動員參加公祭的小弟,還搞不清楚狀況。其中,包含綽號「鐵霸」的天道盟曾姓男子,一度帶小弟直闖公祭會場,與員警發生推擠衝突,不願接受盤查。 警方表示,保大霹靂小組與刑大等幹員,強勢執法要求排隊受檢,才讓「鐵霸」與小弟們進入會場。警方辨識身分後,遇到未成年小弟,就帶往附近的新海派出所,建檔後通知家長領回管教。 市警局統計,查獲近百名未成年青少年成群結隊參與公祭,也查獲3名觸犯詐欺、妨害自由及妨害公務罪的通緝犯,有成員攜帶刀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全部予以偵辦。(編輯:方沛清)1101009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141巷口5日12時55分發生一起行車糾紛及交通違規案,有自稱公車司機之民眾於臉書「爆料公社」貼文表示,於上述時、地遭汽車駕駛違規逆向超車,復將車輛停放於路間行人穿越道上後未戴口罩下車,疑似對貼文者叫囂及口出三字經等情,並上傳無時間紀錄之影片亦表示拒絕受訪。但汐止警分局所轄社后派出查察,迄今尚無接獲報案及交通違規檢舉。 社后所副所長管昱傑說明指出,5日民眾於網路貼文表示,因行車糾紛衍生對方駕駛違規將汽車輛停放於路間行人穿越道後下車叫囂情形,此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於行為終了日起七日內檢舉。 汐止警分局再次呼籲用路人,為避免因違規行為造成事故發生,請務必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記者何勁陞/內埔報導】 內埔警分局龍泉所員警,近日屢接獲民眾報案,龍泉所轄內的大旺路土地公廟榕樹下常有民眾不將口罩戴好,聚集聊天,該所每次派員前往查處時,在場約5至6名民眾,紛紛將口罩從下巴拉回臉上,還向警方佯稱都有戴好口罩,沒有違反室外10人以上聚會之規定,警方勸導應減少外出戴好口罩,在場者均允諾遵守,但每當警方離開現場,這群民眾卻又故態復萌,將口罩拉下,飲酒談天,讓警方多次前往查處,疲於奔命。 時值屏東遭逢Delta病毒入侵,疫情嚴峻之際,該所所長黃明宏為有效全力防堵社區防疫破口,利用巡邏勤務期間,加強訪查轄內屢遭民眾檢舉的地址,並以行車影像紀錄器及蒐證器材,強化蒐證作為,果真發現該處有6人自行購買酒類飲品,前往樹下談天暢飲,而其中4人未戴口罩。警方一下車,在場人見狀均如同以往,不疾不徐的把口罩戴好,並稱在室外沒有超過10人,未違反規定等辯詞,然而,當該所員警告知已蒐集在場人未戴口罩的影像時,在場人百口莫辯,內埔警除再次告知非必要勿群聚,並將違規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舉發,函請縣府衛生局裁罰。 分局長蔡耀順表示,目前疫情尚未解除三級警戒,民眾應嚴守相關規範,減少非必要的外出與群聚,病毒於無形,切勿存有僥倖心態,更不應視防疫規定如無物,以身試法。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