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 - 馬路三寶

各種 處罰 的三寶行為

2022 酒蟲下肚欲罷不能!醉男喝茫走上國道 草衙警即時救援

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一位50歲的黃姓男子16日晚上在小港區宏平路的海產店與同事聚餐,酒過三巡後還是欲罷不能,正逢年節將近,黃男便決定和同事前往公司老闆位於嘉義的住處,繼續陪老闆續攤,但黃男步出海產店後找不到同事,於是便沿著往北的路徑,想要邊走路邊攔計程車搭乘。 黃男憑著記憶中往嘉義的方向一路行走宏平路、中山四路前行,熟料一走就走上了高速公路。深夜兩時許行駛國道的駕駛人見路肩有路人行走,撥打電話報案請求協助,前鎮警分局草衙派出所巡佐陳庠菻、警員許芮瑄獲報後立即驅車前往,在國道一號末端北上371K的位置發現正在行走的黃男,立即將巡邏車停在黃男身後保護他,並上前關心為何會在夜深人靜的時候走在高速公路上。 警方先將黃男就近載下五甲交流道後,黃男才向警方說明原委,表示因為聯絡不上同事又叫不到計程車,為了赴約續攤才會一路步行,警方了解前因後果後先肯定黃男酒後不開車的行為,但對於深夜時段走在國道的行為十分危險,提醒黃男下回飲酒後要注意自身安全,警方也幫忙黃男代叫計程車,讓黃男上車確認安全無虞後才離開。行人行走國道,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製單舉發,本案將依違規事實函請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裁罰,可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鎮警分局長陳志榮呼籲,「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是全民都要遵守的公約,但飲酒後也要互相關心身旁的友人是否有安全搭上代駕車輛,以免發生意外。

AWA-3292 2022 【AWA-3292】1110112   苓雅區三多二路181號門口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1月12日16點50分,苓雅區三多二路181號門口,車號AWA-329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1-12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1121193,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言。 本案聯絡人:劉剛維

RCS-2202 2022 【RCS-2202】1110111  RCS 2 新興區中山一路67號門口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1月11日17點17分,新興區中山一路67號門口,車號RCS-220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1-11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1111399,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陳冠霖

BAB-3606 2022 【BAB-3606】1110104   前金區自立一路35號門口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1月04日16點28分,前金區自立一路35號門口,車號BAB-360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1-04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1043035,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黃上驊

TDC-9107 2022 【TDC-9107】1110104   前金區自立一路29號門口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1月04日16點28分,前金區自立一路29號門口,車號TDC-910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1-04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1043046,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黃上驊

8078-XN 2022 【8078-XN】1110104   前金區自路二路117號門口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1月04日16點28分,前金區自立二路117號門口,車號8078-XN,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1-04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1043106,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黃上驊

AJD-7851 2022 【AJD-7851】1101222   前鎮區三多二路437號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22日17點19分,前鎮區三多二路437號門口,車號AJD-7851,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2月2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志丞

6195-SJ 2022 【6195-SJ】1101222   三民區博愛一路65號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22日17點06分,三民區博愛一路65號門口,車號6195-SJ,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2月22日反映(A11012221325)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文婷

2991-H2 2022 【2991-H2】1101222   前金區中山二路577號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22日17點12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77號門口,車號2991-H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12-22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12221360,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陳冠霖

2022 超速未逾容忍值 車禍判例:仍加重罪刑

行駛在道路上,看到限速路牌,很多駕駛朋友都習慣、時速比路牌上的數字、再高一點,因為超過10公里以內,都是可容忍範圍。但提醒您、如果是因為超速、引發意外,那就沒有容忍值這件事了,即使只超過兩三公里,也要負起法律責任。 飛速對撞,雙方騎士噴飛重摔倒地,道路上搶快釀成悲劇的事故層出不窮, 雖然警方取締超速有10公里的容忍值,但駕駛可別有僥倖心態,只要出事,就算只有超速1公里,一樣要負法律責任。 北市交通大隊警務員 張馨予:「發生交通事故的話,代表你已經發生危害,都會是屬於超速 那就會負擔肇事責任,現場的客觀跡證,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紀錄,行車紀錄器影像或監視器影像,我們都會綜合來考量 。」 駕駛上路看到測速才狂踩煞車,一通過照相機油門直接催下去,時常遊走在容忍值內超速,一旦造成車禍傷亡,除了肇事再加上超速取締,刑責 民事賠償,依過失比例都可能更重。 國道警察交通科警務員 林鍵智:「肇事的時候,有違反處罰條例第33條的規定,或說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那肇事致人受傷的話,會記違規點數三點,那如果致人重傷,會吊扣駕照三到六個月。」 民眾:「我覺得這個是合理的,(道路)每個不是都有測速器,這很難判定啦,出車禍就是誰不對 就是看路權。」 個人行為影響整個道路安全,呼籲駕駛別為了快幾分鐘,拿自己性命開玩笑,還吃上罰則。 台北報導:謝昀珊 李建寬

2022 巡邏車未開後照鏡遭檢舉 林口警將依法告發並加強教育訓練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一名機車騎士2日晚間18時許,行經林口三井OUTLET時,見到一部警用巡邏車行駛期間未開啟後照鏡,且對巡邏車未禮讓行人及車窗隔熱紙過黑表達質疑,機車騎士事後將行車影像上傳臉書的重機車友社團,引發網友討論。 轄區林口警分局獲悉後指出,該車確實為林口警分局警用車輛,員警係執行勤務期間,因該車輛後照鏡為手動開啟,與較新車款發動後會自動開啟不一樣,員警一時疏忽未開啟,將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製單舉發,並加強員警教育訓練,同時提醒員警行車前務必檢視及熟悉車輛各項裝備及操作。 林口警分局說,另未禮讓行人部分,警方檢視民眾行車影像及巡邏車行車記錄器,員警皆有停等禮讓,並與行人保持安全距離,尚無違規;隔熱紙部分則是因員警行車時阻絕陽光照射需求所加裝,加裝之隔熱紙皆符合規定。 林口警分局表示,有關員警違規部分,除依規定製單舉發,未來也將加強員警教育訓練,提醒員警行車前注意檢視及熟悉車輛各項裝備及操作,並遵守各項交通規則。

RCG-0079 2021 【RCG-0079】1101   三民區十全二路153號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09日16點58分,三民區十全二路153號門口,車號RCG-007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2月9日反映(A11012090988)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文婷

BJS-0633 2021 【BJS-0633】1101   前鎮區三多三路號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08日16點28分,前鎮區三多三路205號門口,車號BJS-063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2月08日郵件所提案件,茲查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舉證資料查證後,違規屬實,將依相關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 二、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志丞

AZW-7272 2021 【AZW-7272】1101   三民區十全二路79號門口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02日17點00分,三民區十全二路79號門口,車號AZW-727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2月2日反映(A11012021545)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文婷

BGF-0606 2021 【BGF-0606】1101   前鎮區三多三路號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06日16點55分,前鎮區三多三路205號門口,車號BGF-060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2月06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志丞

BJR-6782 2021 【BJR-6782】1101   前鎮區三多三路21號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06日16點56分,前鎮區三多三路21號門口,車號BJR-678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2月06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志丞

AVR-1932 2021 【AVR-1932】1101   前金區中山二路529號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08日16點23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29號門口,車號AVR-193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12-08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012081513,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本案聯絡人:陳冠霖

4732-K2 2021 【4732-K2】1101124   三民區自立一路283號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1月24日09點40分,三民區自立一路283號門口,車號4732-K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1月24日反映(A11011241638)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文婷

1585-XL 2021 【1585-XL】1101   前鎮區二聖路與公正路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01日17點31分,前鎮區二聖路與公正路口附近,車號1585-XL,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0年12月02日郵件所提案件,茲查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舉證資料查證後,違規屬實,將依相關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 二、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本案聯絡人:林志丞

AMT-8616 2021 【AMT-8616】1101   鳳山區五甲三路與三誠路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0年12月02日07點28分,鳳山區五甲三路與三誠路口附近,車號AMT-861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有關來信反映之交通違規事項,經本局鳳山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本案依檢附之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承辦人員:警員 董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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