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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律師】車損求償實例(無折舊) 車禍事故向肇事者求償車輛維修費用時,必須扣抵折舊,是法院行之有年的見解。雖然其適用結果,極為不合理,但在目前的司法實務運作下,很難奢望它會自我改變,唯一的途徑,大概只有透過修法。 那在還沒有修法前,被害人一方有什麼方法,來儘量避免計算折舊所帶來的損失呢? 先前小雄律師曾在「車損如何求償」的影片中做過說明,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來規避。 第一種是以超過5年以上的舊零件來維修。此時便沒有以新代舊的不當得利問題,故無需計算折舊。 第二種則是將事故車輛作處分,請求價差損失。此時同樣沒有以新品替換舊品維修的情形,所以不會計算到折舊。 而剛好小雄律師手邊有一件,採行第二種方式的案件,不久前判決確定。所以今天便要用這個案例,來讓觀眾朋友瞭解,這種案件在訴訟上是如何主張。 訂閱我的Youtube頻道 :https://bit.ly/2BH1FEy 更多影片: 【小雄律師】109年車禍和解處理分享(下) https://youtu.be/I6ZxuPWccso 【小雄律師】109年車禍和解處理分享(上) https://youtu.be/y5D1bgqMqOI 【車禍案件實例】公司薪水照給,還能要不能工作損失!? https://youtu.be/4kXtjtgJaH4 【小雄律師】肇事逃逸 https://youtu.be/iEp_wrsG664 【小雄律師】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https://youtu.be/ONxKRpiBHXA 【小雄律師】肇責分析—直行車與轉彎車 https://youtu.be/jN7A3xJ6JTY #折舊#調解#肇事逃逸#原廠維修#假扣押#鑑價#交易性貶損#天書 #權威車訊#價差損失#行車事故鑑定
記者莫俊傑/臺中市報導 疫情嚴峻期間治安不打烊,霧峰分局日前發生詐欺面交案,歹徒食髓知味於110年7月9日上午11時許再次詐騙被害人,警方與被害人聯手逮捕年約21歲潘姓男子及年約19歲湯姓男子等2名車手。 詐騙集團先於110年7月8日成功在霧峰區面交取款一次後,食髓知味,又在7月9日上午11時再次前往被騙呂姓老翁家中取款;幸而老翁機警發覺配合警方實施誘捕,在老翁與詐騙集團聯絡後,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及萬豐派出所員警聯合布網,經車手面交取款得逞後就搭乘計程車離開,在警方密切監控於霧峰區中正路79巷口攔查圍捕查獲,不到10分鐘就被警方逮捕到案。 霧峰分局長陳家銘表示,民眾如接獲疑似詐騙電話一定要謹記「一聽、二掛、三求證」步驟,若遇到疑似詐騙情形,應即撥打反詐騙專線「165」或「110」,尋求協助避免陷入詐騙陷阱,多一分警覺,少一分損失,另防疫期間還是要提高警覺,防範歹徒趁疫情嚴重時期犯案,同時呼籲大家,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民眾應減少非必要的外出及活動,出門務必戴好口罩,並且勤洗手與消毒、做好手部清潔,以及落實實聯制等相關規定,若發現相關違規情事,警方將當場蒐證移請主管機關裁罰。
記者莫俊傑/臺中市報導 疫情嚴峻期間治安不打烊,霧峰分局日前發生詐欺面交案,歹徒食髓知味於110年7月9日上午11時許再次詐騙被害人,警方與被害人聯手逮捕年約21歲潘姓男子及年約19歲湯姓男子等2名車手。 詐騙集團先於110年7月8日成功在霧峰區面交取款一次後,食髓知味,又在7月9日上午11時再次前往被騙呂姓老翁家中取款;幸而老翁機警發覺配合警方實施誘捕,在老翁與詐騙集團聯絡後,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及萬豐派出所員警聯合布網,經車手面交取款得逞後就搭乘計程車離開,在警方密切監控於霧峰區中正路79巷口攔查圍捕查獲,不到10分鐘就被警方逮捕到案。 霧峰分局長陳家銘表示,民眾如接獲疑似詐騙電話一定要謹記「一聽、二掛、三求證」步驟,若遇到疑似詐騙情形,應即撥打反詐騙專線「165」或「110」,尋求協助避免陷入詐騙陷阱,多一分警覺,少一分損失,另防疫期間還是要提高警覺,防範歹徒趁疫情嚴重時期犯案,同時呼籲大家,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民眾應減少非必要的外出及活動,出門務必戴好口罩,並且勤洗手與消毒、做好手部清潔,以及落實實聯制等相關規定,若發現相關違規情事,警方將當場蒐證移請主管機關裁罰。
行車糾紛爆口角 計程車司機推倒外送員機車被送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81575 新北市黃姓外送員今早9時許騎經中和景平路,與邱姓計程車司機發生行車糾紛,雙方竟直接停在路口,走到路邊爭論不休,邱姓司機期間還憤而推倒機車。警方獲報到場,將2名駕駛帶回釐清,警訊後依毀損罪嫌函送邱姓司機,並對違規停車的2人舉報開罰。今天早上9點40分左右,黃姓外送員接單途中、與邱姓計程車司機差點擦撞,2人竟將車停在景平路及景安路口,下車當街大吵、互嗆。雙方期間未達共識,計程車邱姓司機疑一時氣憤,直接徒手推倒外送員的電動機車,造成車殼刮傷,外送員不甘機車受損,隨即通報110到場處置。 ---------------------------------------------------- 我們的頻道➔ http://video.ltn.com.tw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user/tvforltn Dailymotion➔ https://www.dailymotion.com/LibertyTimes
如果有問題的話歡迎留言或著到IG私訊我 四輪嘴臉、三寶、婊子、非理性討論的,一律無視封鎖 愛騎車的辣個男人,紀錄每一刻的美麗 追蹤IG: https://www.instagram.com/hao_7111 拍攝工具:GoPro 7 black 機車:Racing s 150 改裝物品:拉桿、腳踏、握把、前叉、後避震、傳動、前土除、後土除、大燈三段開關、反應爐、排氣管、車牌架 音樂 overdrive by antonvlasov Artlist Brainstorm by rexbanner Artlist #道路平權 #塗銷禁行機車 #取消二段式左轉 #彰化 #三寶 #白牌 #速克達 #機車 #摩托車 #二輪 #MOTOVlog #改裝 #改車 #Racings #雷霆s #雷霆s150 #GoPro7 #七期雷霆s
因為運動心理學而發起的旅行,來自體育大學的五個年輕人。 心理學的作業我們要做突破,於是我們就組團發起了環島行動,自由行騎車環島,這次對於我們是一個挑戰,曾經沒有做過的事,對於未來都沒有底的問題。或許旅行一次可以收穫到甚麼,讓自己的心境轉緩一下。聽人家都說要做自己那麼就讓自己昇華一次。 簡單的說這次的心得 安迪說:一路上遇到了太多太多,從第一件事情說起,就是導航的帶領,真的只能當參考用,對於路況其實更新的速度也沒那麼的快,越偏僻的地方越是如此。第二件事,其實對於騎車這件事,越來越沒安全感,為甚麼這麼說,每個地方都有三寶,不管是沒戴安全帽,或是闖紅燈的,都有很多,所以騎車很可怕。最後總結,在每一次的挑戰面前,竭盡自己的能力,照顧好自己,才是最重要,很感謝藉此機會讓我看到突破的意義,關於旅行上的見聞我算是增加了不少。
part I 檢舉結果回信 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影像資料,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16號及105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案例,有關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規範,並非單純機械性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判斷,而應參酌具體情形,判斷變換車道之車輛有無阻礙原行駛之車輛先行路權。另無法確定系爭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系爭汽車與檢舉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進而舉發,適法性上尚有疑慮,違規事證未臻明確,不予舉發為宜。 二、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本大隊另已責成所屬持續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32556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12鄰高原路370巷181號 聯絡人:交通組 梁培琳 聯絡電話:(03)4116623轉280 傳真電話:(03)4116627 電子信箱:PAYMPM812@hpb.gov.tw ================================================== part II 檢舉人回信 你們要不要再仔細看看?早上七點多的國道三號內線時速沒有 110 也有 100,還是說保持兩個車身的距離不夠,一定要有標準檢驗局認證的測速裝置才算數?沒關係我就好心一點教你們算 根據高速公路的標線規定,車道線長「4公尺」間距「6 公尺」,所以每過一條車道線就走了「10公尺」,很好算。 https://www.freeway.gov.tw/Upload/DownloadFiles/03-%E7%AC%AC%E4%B8%89%E7%AF%87_%E6%A8%99%E7%B7%9A_0907.pdf 我提供的影片中,0 秒時,從該車從我右側車道進入行車記錄器畫面中,至他正「誇過」第「95」條車道線是影片的第「30秒」,我們不用算極速算平均就好,這30秒鐘我的平均行車時速是 0.95 km 除上 1/120 小時,均速 114 kn/hr ,抱歉喔我小小超速了(該路段為國道三號土城交流道43k 以南限速 110 km/hr)。影片中可以看到該車切入我車道之前,我都與前車保持約 30公尺的距離,畢竟尖峰時間車多,要保持該有的 55~60 公尺安全距離有難度,何況如這次我提供的影片,我的「安全距離」就變成了他的「超車距離」,不是嗎?該車跨越車道線進入我的車道時,我只與他間隔一條車道線加一道間隔,剛好十公尺,你們的意思是時速 110 km/hr 只要 10公尺的安全距離嗎?跟我開玩笑嗎長官? 我誠心建議你們重新檢視影片細節,我知道處理這種檢舉很麻煩,我也很不想這麼麻煩還有剪影片下來上傳,但抱歉這是你們的工作,如果所有用路人都遵守規矩,大家行車都會很安全,你們工作也會很輕鬆。或是你們要就讓這個案件結案,我就讓你們紅。 =========================================== part III 陳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再次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影片中被檢舉車輛與檢舉人車輛距離最近時約為一組白線之距離,惟無科學儀器檢測出被檢舉人車輛行駛速度(應有經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之測速儀器測得速度佐證),因此無法得出法定所應保持之距離,故無法證明一組白線之距離是否符合該被檢舉車輛行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的違規態樣。且影片中被檢舉車輛於變換車道時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過程中,後方來車未有出現影響駕駛之狀況發生(如因遭檢舉之車輛,變換車道後緊急剎車或是閃避駕駛之行為),違規事證未臻明確,本案暫不予以舉發;倘若有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敬請提供本大隊依法辦理。 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二、另已責成所屬加強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信詢問。感謝您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順心平安。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