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 - 馬路三寶
各種 違反 的三寶行為
經查111年05月03日17點13分,苓雅區中山二路361號門口附近,車號AQZ-965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11-05-0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05030770,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因違規事實不明確(本違規態樣已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可檢舉項目),不宜依您陳述之資訊予以逕行舉發,以免造成爭議。有關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可參閱https://kcpd-tpc.kcg.gov.tw/Content_List.aspx?n=88C6701104172F8E。 本案聯絡人:劉剛維 聯絡電話:07-3320220(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8時~17時,例假日除外)、07-3353760(24小時即時服務專線)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敬上
【農民時報記者郭育彤/高雄報導】酒駕係高雄市警察局注重的重大交通違規取締項目之一,尤其電動車酒駕民眾常誤認為是未違規行為,但一不小心可能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 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員警於4月24日3時許在建國一路上巡邏時,見一對情侶騎乘一台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行駛在路上進入加油站內,員警遂將其攔下盤查。 經員警攔下盤查,發現該名駕駛吳姓男子(82年次)身上疑散發有酒味,隨即以酒測檢知器吹側即呈現有飲酒反應,吳男向警方表示,自己吃完火鍋確實有喝酒,但卻不知道原來酒後不能騎乘電動自行車。 經員警告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電動自行車酒駕上路,倘若酒測值達0.15到0.25mg/l,處600到1200元罰鍰,超過0.25 mg/l則比照機車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另外拒測則處2400元罰鍰。吳男聽聞後選擇要拒絕酒測,並表示其實也只是要代步趕快回家,夜間車少也騎的很穩,沒有要影響他人的意思。員警立即嚴正告訴吳男這是錯誤觀念,並告誡如有飲酒,盡量還是選擇代駕或是計程車為佳,全案依法開單告發。 苓雅分局表示,多數民眾誤以為酒後騎乘電動車是無罰則的,提醒民眾切勿以訛傳訛,也不要存有僥倖心理,酒後駕車往往都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悲劇,騎乘電動車代步規避酒駕是錯誤觀念,呼籲民眾酒後最好還是搭計程車,或由未喝酒的親朋好友送回家,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