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 處罰 的三寶行為
經查111年06月08日18點13分,鳳山區龍成路15號門口附近,車號AML-388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有關來信反映之交通違規事項,經本局鳳山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本案依檢附之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05月26日17點18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91號門口附近,車號BAZ-797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26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24日18點13分,前鎮區武慶一路與崗山東街口附近,車號BHK-277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24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6日17點10分,三民區博愛一路21號門口附近,車號8323-D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6日反映(A11105161025)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28日17點28分,南屯區大墩十二街654號門口附近,車號BGA-077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反映車輛交通違規一事,經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經查本案車輛違規屬實,業依法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05月16日17點10分,三民區博愛一路55號門口附近,車號BAN-025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6日反映(A11105161009)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1日17點13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29號門口附近,車號AWA-7100,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5-11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05110847,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3日16點55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75號門口附近,車號AMW-029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5-1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05131310,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2日17點13分,新興區中山二路與青年二路口附近,車號AWW-0905,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5-12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05121084,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8日17點04分,三民區博愛一路91號門口附近,車號BAN-025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8日反映(A11105180937)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8日17點03分,三民區十全二路55號門口附近,車號0615-FA,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8日反映(A11105180916)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09日07點50分,三民區十全二路34號門口附近,車號9765-ZY,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9日反映(A11105090412)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4日18點36分,前鎮區瑞隆路232號門口附近,車號AWX-108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4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0日17點06分,三民區博愛一路75號門口附近,車號BJK-732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0日反映(A11105100909)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0日17點06分,三民區博愛一路75號門口附近,車號ADC-566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0日反映(A11105100899)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3日17點00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39號門口附近,車號AVJ-858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3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09日07點28分,鳳山區自強一路188號門口附近,車號ADD-160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來信反應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鳳山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情事1案,已由本局鳳山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所附相(影)片該車交通違規,以該車輛違規屬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舉發該車交通違規行為。
經查111年05月12日17點34分,前鎮區武慶一路與瑞隆路口,車號AJA-571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2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05月13日16點55分,前金區中山二路455號門口附近,車號AZD-501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5-1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05131358,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05月11日17點28分,前鎮區二聖路67號門口附近,車號AWR-530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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