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 - 馬路三寶

各種 停車 的三寶行為

BEY-1736 2022 【BEY-1736】1110511   前鎮區二聖路67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5月11日17點28分,前鎮區二聖路67號門口附近,車號BEY-173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5月1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2022 阿航遊戲大更新! 超跑載貨 實況主辛酸打工畫面流出...停車模擬器手游| Car Parking Multi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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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8869 2022 【AFF-8869】1110427   三民區十全二路5號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4月27日17點08分,三民區十全二路5號門口附近,車號AFF-886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4月27日反映(A11104271121)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AZR-8136 2022 【AZR-8136】1110505   前金區中山二路529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5月05日17點25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29號門口附近,車號AZR-813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5-05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05050923,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ABQ-8212 2022 【ABQ-8212】1110423   苓雅區中山二路440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4月23日18點06分,苓雅區中山一路440號門口附近,車號ABQ-821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4-2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4232197,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2022 四處都是停車場

三寶所到之處都可能會成為停車格 玩手機無誤 吃史

3536-V8 2022 【3536-V8】1110429   鳳山區武慶二路172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4月29日14點28分,鳳山區武慶二路172號門口附近,車號3536-V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來信反應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鳳山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情事1案,已由本局鳳山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所附相(影)片資料查證後,以該車輛違規屬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舉發該車交通違規行為。

AQZ-9653 2022 【AQZ-9653】1110503   苓雅區中山二路361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5月03日17點13分,苓雅區中山二路361號門口附近,車號AQZ-965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11-05-0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05030770,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因違規事實不明確(本違規態樣已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可檢舉項目),不宜依您陳述之資訊予以逕行舉發,以免造成爭議。有關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可參閱https://kcpd-tpc.kcg.gov.tw/Content_List.aspx?n=88C6701104172F8E。 本案聯絡人:劉剛維 聯絡電話:07-3320220(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8時~17時,例假日除外)、07-3353760(24小時即時服務專線)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黃明昭 敬上

ASY-7221 2022 【ASY-7221】1110422 16點27  新興區中山一路65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4月22日16點27分,新興區中山一路65號門口附近,車號ASY-7221,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4-22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4221191,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BDQ-7369 2022 【BDQ-7369】1110423   新興區中山一路18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4月23日18點09分,新興區中山一路18號門口附近,車號BDQ-736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4-2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4232257,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AAG-9033 2022 【AAG-9033】1110423   新興區六合一路152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4月23日21點23分,新興區六合一路152號門口附近,車號AAG-903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4-2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4232363,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AVT-9885 2022 【AVT-9885】1110429   鳳山區武慶二路172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4月29日14點28分,鳳山區武慶二路172號門口附近,車號AVT-9885,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來信反映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鳳山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1758-ZQ 2022 【1758-ZQ】1110421   前鎮區三多三路139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4月21日17點42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39號門口附近,車號1758-ZQ,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4月2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AMM-9271 2022 【AMM-9271】085153|紅燈右轉|併排停車|違規臨時停車|併排停車|

#違規臨時停車(第55條) #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55.1.2) #違規停車(特定地點)(第56條) #併排停車(56.2) 時間:2022年05月04日 早上08點52分33秒 地點:830高雄市鳳山區鳳松路與鳳松路394巷口旁 違規車號: 932-KFW(紅燈右轉) AMM-9271(併排停車) 事因: 行駛經過鳳松路384巷旁,騎士紅燈右轉! 行駛經394巷口旁,見一台貨車,停在大山檳榔店前,混合車道, 違規臨時停車,行經此車道的駕駛,都必須變換車道到左側車道, 等到繞過該貨車,才能切回右側! 該貨車與旁邊的機車並排! 以上影片含截圖提供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理。

6932-ZR 2022 【6932-ZR】1110422   三民區九如二路與哈爾濱街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4月22日16點22分,三民區九如二路與哈爾濱街口附近,車號6932-ZR,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4月22日反映(A11104221180)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BMT-0512 2022 【BMT-0512】1110412   三民區十全二路91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4月12日17點04分,三民區十全二路91號門口附近,車號BMT-051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4月13日反映(A11104130342)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AZT-3312 2022 【AZT-3312】1110412   三民區十全二路91號門口附近 並排停車

經查111年04月12日17點04分,三民區十全二路91號門口附近,車號AZT-331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4月13日反映(A11104130325)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2022 直擊!騎士撞車怒提告 揪竟在滑手機

一名林姓男子開車行經竹縣山區路上時,與一輛機車發生碰撞,遭騎士提告過失傷害,但林男的行車紀錄器卻拍下騎士當時疑似正在滑手機,影片曝光後引發網友熱議,網友認為汽車駕駛應該是無責,「對付這種三寶,一毛都不用給」。 汽車駕駛上傳影片發文,當時時速30多,看到對方後就往右打煞車了,騎士卻未減速撞上車頭,後續請保險公司處理,接到警方通知說被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現在肇責比例是5:5,駕駛詢問,當時並未提供行車紀錄器,需要新申請肇責重申嗎。 網友看完影片紛紛表示,「這下打臉了,還想5:5?你已停車了對方自己撞上的,就是因當初未提供行車紀錄器影片,對方才敢提告」、「將行車紀錄器畫面送鑑定,應訊時告知檢察官:對方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使用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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