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 馬路三寶
各種 交 的三寶行為
※車禍諮詢服務※ https://www.surveycake.com/s/NLx7e *上勤理財規劃顧問公司* https://www.attendance.com.tw/ ------------------------------------------------- ※可開啟「劇院模式」觀看,不然右下角的「影片時間」會被訂閱紐遮到哦😅 ※此車禍當事人也已經和解。 有網友私訊希望我講一下對這場車禍肇責的看法,同時也給我看了其他「專家」對這場車禍的肇責解答,我看完後那支影片後….😑(講什麼東西啊)就是很典型的「交通法規套答案」啊,把所有疑似對肇責有影響的違規通通抓起來「分攤肇責」…卻疏忽了這個同時也是最多人沒概念的「相當因果關係」。 我再舉這個最簡單的例子:一個人酒駕停紅燈,被後車追撞,酒駕這個行為與車禍之間有任何相當因果關係嗎?什麼意思?就是說,回到車禍發生的當下,前車就是停在那邊等紅燈,有喝沒喝,是不是都必然會被後車的「未注意車前」給撞上?那酒駕這個行為是否存在,不就都不對這起車禍的發生與否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了嗎?有喝被撞、沒喝也照樣被撞不是嗎? 因此可以說『酒駕與車禍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這個網路影片的車禍亦然,但我知道會有人說:要是拖板車跟路邊起駛的機車「沒停在那邊的話」拍攝機車就不會變換車道,並與汽車發生碰撞了不是嗎?我只能點到這邊,相當因果關係是二階段檢視…「相當性是第二段」還有一個第一段「????」,雖然拖板車與起始機車確實是符合了「第一段」,但就是不符合第二段「有相當性」為什麼我認為不符合?看影片吧 ------------------------------------------------- 影片出處: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Fv6H65L0Wo 正確右轉的方式: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AWjNc9wTbQ #車禍誰對誰錯 #車禍誰錯比較多 #車禍肇責 #車禍和解 #車禍調解 #車禍理賠 #強制險 #第三責任險 #車體險 #車禍鑑定 #宥塏 #Yukai宥塏 #上勤理財規劃顧問 00:00開始 04:00為什麼算前後車關係? 06:44拖板車跟機車阿伯有肇責嗎? 07:10嘴砲時間,斟酌觀看
什麼?前一篇文章說打燈時間不能太短, 這個影片又說時間不能太長...... 太困難了吧!!!😵💫😵💫😵💫 看完上一支影片本來想說以後方向燈就打長一點🤔 結果沒想到這樣也不行呀... 看來開車上國道要注意的小細節是一大堆~🤦🏻♀️ 得時時刻刻繃緊神經才能確保安全! 如果擔心有太多小問題記不住 那就多多發摟LOOKING🔍 讓我們繼續告訴你一些看似小事 卻能在你的財庫立大功的道路知識!✨ #汽車 #馬路 #高速公路 #國道 #變換車道 #車道 #打燈 #方向燈 #虛線 #白虛線 #檢舉 #檢舉達人 #守法 #違規 #罰單 #罰錢 #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小知識 #LOOKING交通小學堂 #shots
0:00 方向燈啦幹 1:20 夭壽喔這樣轉彎的 1:28 占用轉彎車道 2:38 gogoro差點領盒飯 2:56 逆向切西瓜 4:07 混合型違規 4:36 COMBO型違規 5:00 奇怪 為什麼要幹上槽化線 5:17 路權自助餐 6:03 這個自助餐有點太貪心囉 6:40 雙白線裝飾用? 8:05 衝衝衝 不怕紅燈向前衝 8:44 又是COMBO外加稀少的違規超車 9:16 花900快速通關去小七 #交通 #違規 #檢舉 #翻轉 #三寶 #車禍 #翻轉台灣交通違規 #翻轉國道交通規 #逆向 #驗車 #違停 #蛇行 #槽化線 #馬路三寶 #闖紅燈 #方向燈 #罰單 #紅單 #八卦村 #wowtchout #台灣
一、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依據交通部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如下: 民眾檢舉違反臨時停車案件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二)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即需提供滿三分鐘之影像或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1張)。 (三)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查本案台端所提供之影像或照片均未滿3分鐘,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20、23條規定不予舉發。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我方便作業就好,其他的你們就自己想辦法吧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3項與第2項之第九款,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提供行車記錄器,警察在此南區濱南路208號北向南 路段並無於一般道路取締地點前100-300公尺處,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與警察攔查之燈號,又將警車躲至在隱蔽處,警察已違反行政程序法「誠實信用原則」,即可能具有得撤銷之原因。尤其如果是交通標誌、標線等設置不完善,又再加上在隱蔽處拍照等行為,即構成舉發程序違法!故請求予以撤銷此罰單!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 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