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 - 馬路三寶
各種 罰單 的三寶行為
自稱上校退伍的唐姓男子(60歲),昨晚騎機車外出買晚餐,因闖紅燈被女警攔下,唐不停碎唸,抱怨小事被開單,最後連「不要臉」字眼都出籠,女警沒二話,先開了闖紅燈1千8,再加碼開了越級駕駛的3千6罰單,接著呼叫支援,通知男警將唐男帶回依妨害公務究辦。 警方說,昨晚7時,唐男在新興區林森、復興路口闖紅燈,被一名女警攔下開單,他很憤怒嗆女警說,事情可大可大,妳不要拿雞毛當令箭,好像妳做多大的事情一樣,連「我他X的還沒看過女警做什麼事」都罵出來,女警反問:「你現在是在污辱我嗎?」要求注意態度。 唐男碎念不停,抱怨只是買個晚餐被開單,女警劉修惠不理會,後來又賞了唐男另張紅單,搞得唐男怒火中燒,唐男連不要臉等垃圾話都噴出。 警方事後將他帶回法辦,後來發現唐在去年12月也是出言辱罵遭妨害公務送辦,沒想到1年內連犯2次,只是這次更慘,不僅買不到晚餐,還吃官司,另吞了5千4百元的罰單。
百萬點閱 黑色BMW 740i(大7)郭姓車主行至台中東海夜市,為保護家人槓上砸車的彭姓男子等4人,撞爛對方違停的白色TOYOTA ALTIS車頭,影片曝光引發熱議,郭男被封為「東海連恩尼遜」,大7車款也因此暴紅,不過這起糾紛兩造都違規、違法,吃上罰單並移送法辦。 警方認定彭男等當街攔車施暴、郭男倒車衝撞等行為均已觸法,訊後依毀損、傷害、公共危險罪、恐嚇等罪嫌將5人法辦。另對彭男開出最高罰款1200元佔用車道、罰款2400元並排停車的罰單;對郭男開出最高罰款1200元逆向行駛,以及最高罰款2萬4千元危險駕駛的罰單。 消息一出,焦糖哥哥昨在臉書表示欣賞郭姓車主,想幫他繳罰單,「如果這位大哥不介意,這次事件的罰單,我願意幫他繳掉」,並希望媒體或認識郭男的網友幫忙傳達。不過有網友自稱朋友是郭男的車友,郭男「背後小硬」,勸焦糖哥哥不需要這麼做。
「給你作業績啦,窮鬼」 台中違停哥吃紅單酸警遭起訴 違規停車被開罰單男子怒罵警察「窮鬼」遭起訴 台中26歲的張姓男子今年7月開車前往英才路的郵局,隨即將車並排違停在路邊就去辦事,結果被劉姓警員開了一張罰單,當場不滿酸說,「好啦,給你們作業績啦,窮鬼。」反而再添上一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昨日(3日)遭台中地檢署起訴。 26歲的張男今年7月9日上午開車到位於台中市英才路的郵局,由於該地段設有攤販且洽公的民眾很多,他將車並排停在路邊就去辦事,沒想到幾分鐘後返回正好撞見劉姓員警在拍照取締。 張男心生不滿想理論又已經來不及,於是當場酸嗆劉姓警員,「好啦,給你們作業績啦,窮鬼。」結果這句話全被警員身上的側錄器錄下,除了吃上一張紅單之外,還要再添上一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雖然張男事後辯稱沒印象對警員說過這些話,但檢方認為,張違停是事實,且勘驗錄音光碟也證實的確罵過警員「窮鬼」,3日依法將他起訴。
「哥94一陣風」三重屁孩無帽雙載...警面前撞人慘摔 又見三寶!一名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PO出一段行車紀錄器畫面,10日下午5時34分行經三重時,赫然發現一旁的機車騎士雙載,而且2人還都沒戴安全帽,就這麼左扭又扭的往前蛇行,不料前方警察正在處理車禍,就這麼直接撞上現場民眾。 這起事故發生在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2段與中正北路交叉口,當時汽車駕駛停在十字路口禮讓救護車通行,而一旁突然鑽出2名沒戴安全帽的小屁孩,仔細一看機車還沒有車牌,只見騎士毫不在乎,非常愜意的催下油門,一路扭來扭去蛇行「逆風前進」。 不知道是不是風太大眼睛張不開,騎士似乎完全沒注意到前方幾公尺處警方正在處理一場車禍事故,而戴著安全帽的民眾突然轉身跨越車道要到機車上拿取物品時,就這麼被小屁孩騎士攔腰撞上,3人瞬間跌成一團,連站在一旁警察都看傻了眼。 網友看了也紛紛揶揄「忍不住笑了,真是活該」、「自找上門剛好接罰單啊」、「沒車牌、沒戴安全帽還危險駕駛,不知道有沒有駕照?」、「剛好摔在警察面前,真是天譴」、「救護車才剛走耶,快call一台回來」、「好笑歸好笑,不過過馬路的也很有事,都不用先看一下的,難怪會有前一起車禍!」
北市甘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時,被民眾用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開罰600元,甘男認為民眾並無執法權力,又未經同意擅自錄影,侵犯他的隱私權,主張警方開罰的證據違法,取締無效,打官司抗罰,但台北地院認為,民眾提供錄影證據檢舉,經警方逕行舉發,屬《個資法》合理使用範圍,判甘男敗訴,必須要繳600元罰單,可上訴。 現在不少駕駛都有安裝行車紀錄器,除了自保,避免行車糾紛外,也有人把錄下前方車輛違規的畫面,提供給警方開罰。 台北市一名貿易公司甘姓老闆,去年6月26日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就因被民眾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逕行舉發開罰600元,但甘男不甘受罰,認為檢舉民眾侵犯他的隱私,警方不能以該違法的錄影證據作為開罰依據,因此打行政訴訟抗罰。 甘男主張,他當時開車經和平東路3段準備經莊敬路隧道至木柵,行至同路段分岔路口必須左轉,但當時正好有好幾輛機車行駛在他車旁,他為了超車才變換車道,且那時後方車輛距離他還有30公尺遠,他自認自己沒有妨害他車行駛,且超車後即回歸正確車道,並非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 甘男另強調,檢舉他的人並沒有無執法權力,卻以行車紀錄器沒經過許可,就紀錄他的影像,侵犯他個人隱私權,因此錄影證據違法無效。 法官認為,甘男違規行為明確,警方雖是由民眾蒐證檢舉而獲知,但是在查證屬實後才通知甘男到案,舉發程序合法。至於民眾以行車紀錄器紀錄蒐證他人車輛外觀、車牌號碼等資訊檢舉違規,是要識別違規車輛及駕駛人資料,屬《個資法》容許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合法限制,證據取得並無違法,甘男抗辯無理,因此駁回甘男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