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馬路三寶
各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三寶行為
親愛的網友您好! 有關您檢舉 TDD-6375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202101295440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勸導要件,免予舉發。 承辦員警: 中正第二分局 - 羅嘉彬 連絡電話: 02-2375-1883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1/01/27 19:22 --違規地點:中正二區寧波西街與牯嶺街 --違規事實: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5.6.9款) 如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第二分局 敬復
沒事情時罵檢舉達人,有事情時跪求行車紀錄 地點: 內壢莊敬路和富村街交叉口 我想先說的是,我自己也不是聖人 也有被檢舉或違規被開紅單過 確實心情會很不開心,但還是會乖乖繳罰單 但也代表自己確實違規了才會被罰 今天會檢舉違規就是因為我朋友前陣子在這邊被人撞 當時兩邊違規紅線停滿了汽車,所以我才有想檢舉的念頭 今天這位大哥自己違規在先,卻是指責甚至罵我 老實說我檢舉次數,不超過10次,卻被說檢舉達人 況且我不是無理的檢舉,也告知他我為什麼會檢舉他們 我不怕被別人知道我會檢舉人,因為我認為不能姑息養奸 就是有很多人貪圖一時方便,造成別人困擾甚至受傷 覺得自己沒錯,反過來認為是別人的錯,不甘他們的事 既然這位大哥說他一定會放上網路,那我覺得我必須讓大家看清楚事實 畢竟這位大哥完全不提他違規停車的事實,只是一昧地斥責我 影片中的大哥跟老婆違規停車 他的車和巷子出來左右兩側都是違停 我經過拍照後打算回去檢舉他們違停 我站在旁邊等朋友過了五分鐘他老婆走到我旁邊 ※以下是我跟他們影片前的對話※ 問我為什麼拍照檢舉我說因為你們違規 她回我:我們只是臨停方便一下,而且我人在車上 我:你們臨停已經超過五分鐘,而且已經熄火,這樣算臨停嗎 我:這邊車流量這麼大,你們違停的位置還是轉彎處 我:你知道這邊有發生過幾次車禍嗎 她:發生車禍有時候是他們自己的問題,乾我們什麼事 我:那為什麼你們停的地方要畫紅線,你看旁邊裡面那邊是白線 我:我住旁邊而已每次都看到轉彎處違停的車擋道 我:妨礙別人交通還有行人都要繞過你們的車 這時候她老公從對面買完八方雲集過來了 她趕快跟她老公說我拍照要檢舉他們 這位大哥就開始用很不客氣的語氣來指責我 就開始拿手機錄影,所以我也開始錄他 其他大家看影片就知道了 我自己也覺得蠻傻眼的所以情緒也上了 影片中他完全不承認他違規停車 也覺得自己沒錯 一直不斷的指責我 我也沒辦法跟他溝通 所以我就離開了 心情覺得蠻不開心的 (影片中我有點激動,而且用言語攻擊他沒戴口罩,臨時停車定義是未滿3分鐘, 說太快說自己不會違規,我是打算說我不會在這邊違規停車,這邊跟大家澄清一下,謝謝)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項臨時停車定義: 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記者馮世光/屏東縣報導 本案係民眾在八卦村行車紀錄器臉書社團po網,有關110年1月25日7時32分,在屏東縣里港鄉里嶺大橋西向17公里處之某砂石車與某機車之行進間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經警方檢視影片及實地勘查,雙方皆行駛於外快車道往高雄方向直行,惟砂石車司機從後方超車,與前方機車騎士未保持適當之間隔,針對此疑似違規超車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1項3款:「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對此,本分局將依相關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畫面,過濾比對車輛,通知雙方駕駛人到案說明,釐清案情,若查證違規屬實,將依法製單告發。 另針對本轄台22線里嶺大橋所發生交通事故統計109全年度為13件,其中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間距為肇事主因,另本分局針對砂石車各項違規部分,統計109年全年度共取締1446件。 里港分局呼籲,民眾駕駛車輛行駛在道路上遇到大型車輛應隨時保持安全距離,以免發生視線死角,造成自身生命及財產之危險,另呼籲砂石車司機在道路上行駛應遵守相關交通安全規則,切勿違規並減速慢行,共同營造友善之用路環境。
記者馮世光/屏東縣報導 本案係民眾在八卦村行車紀錄器臉書社團po網,有關110年1月25日7時32分,在屏東縣里港鄉里嶺大橋西向17公里處之某砂石車與某機車之行進間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經警方檢視影片及實地勘查,雙方皆行駛於外快車道往高雄方向直行,惟砂石車司機從後方超車,與前方機車騎士未保持適當之間隔,針對此疑似違規超車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1項3款:「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對此,本分局將依相關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畫面,過濾比對車輛,通知雙方駕駛人到案說明,釐清案情,若查證違規屬實,將依法製單告發。 另針對本轄台22線里嶺大橋所發生交通事故統計109全年度為13件,其中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間距為肇事主因,另本分局針對砂石車各項違規部分,統計109年全年度共取締1446件。 里港分局呼籲,民眾駕駛車輛行駛在道路上遇到大型車輛應隨時保持安全距離,以免發生視線死角,造成自身生命及財產之危險,另呼籲砂石車司機在道路上行駛應遵守相關交通安全規則,切勿違規並減速慢行,共同營造友善之用路環境。
警車轉彎遲打方向燈 嚴正執法立場開罰單 岡山分局同仁日前駕駛巡邏車於左轉時遲打方向燈,經民眾逕行舉發疑義,基於嚴正交通執法之立場,業已依規定掣單舉發。 查同仁當日擔服巡邏勤務,於獲報前往處理民眾報案時,在左轉彎時車輛遲打方向燈,後方民眾遂以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 有關「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等交通違規案件,岡山分局為維護民眾權益,避免造成執法疑義,於審認係依據交通部函釋規定,原則上僅以車輛「有無使用方向燈」作為舉發依據。 為求慎重之態,避免執法疑義,再次召集相關人員重新檢視影片後,審認車輛於完成左轉動作始遲打方向燈,不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規定足以提醒後方車輛注意之意旨,另執法人員本身即為法的綱紀維護者,岡山分局基於嚴正交通執法之決心與立場,全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掣單舉發。 爾後如發生車輛類此違規事件,岡分局仍將視個案違規事實態樣,依法規辦理,並將持續加強員警駕車安全教育訓練,以落實維護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行人交通安全】 國內道路交通環境複雜,行人隨時隨地都要遵守交通秩序,且要注意周遭之人車動態,以防範突發之交通事故。 但是我國行人交通安全觀念不足,常忽視交通法令的存在,不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也嚴重影響其他車輛駕駛人的安全,行人應遵守交通安全守則,以維護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另外,研究發現,在小客車與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幾乎都受到傷害,其中有近半數因而致死,因此有必要提昇「走路文化」,即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上行走,不可任意攀越欄杆,如果沒有人行道,應靠邊行走,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或警察的指揮。 #走路不要划手機 #行經路口停看聽 #小心大車內差及視線死角 遠離大車 ◎行人路權之相關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應遵守警察、專用號誌之指示前進。未設置之路段,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小心迅速通過。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5條規定:行人行經鐵路平交道應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 ◎行人違規之罰則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不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0條規定: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強行闖越者,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四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官方網站 http://www.jpy.com.tw 線上客服 http://line.me/ti/p/@yth4650c IG https://www.instagram.com/jpymotorworld 汽車百貨 : https://jpymotor.blogspot.com 汽車改裝 : https://jpymotor.pixnet.net/blog 賴@ ID : @yth4650c 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JPY.WORLD 手機APP商城 http://a.tomeet.net/s/share/22fbfx4fc2b964 提供客戶馬牌、固特異、米其林、普利司通、國內外輪胎保修,鋁圈回估汰舊換新。 各大品牌系列四輪合購➕送 1 免費VIP會員卡申辦(滿$500累積1點紅利,1點折5元)
非法改裝「警消用警報器」+「警消用標識燈具」,一路狂逼車的行為! 把違法行為當合理化!? 科普一下...(法規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時間:109.6.30) 頭燈以外的燈光、喇叭、排氣管及照後鏡等異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頭燈燈光異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後回監理單位檢驗。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四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影片證據確實,已將該幾名騎士檢舉「非法改裝車輛」至公路總局 【三寶の日常】EP.3 影片授權提供:182追焦團救護隊、誠實魔鏡。 ▬▬▬▬▬▬▬▬▬▬▬▬▬▬▬▬▬▬▬▬▬▬▬▬▬▬▬▬▬▬
原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CbB0Zzle5c 【扯!山友爬百岳違停合歡山 被擋車主苦等2天氣炸下山】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200726002074-260402 有民眾爬百岳,將自小客車停在登山口,且擋住其他車輛,被擋住的車主發現無法移車十分氣惱,報警後更得知要第二天才能移車,令人傻眼。警方開出罰單呼籲民眾自愛。 攀登奇萊山、小奇萊山步道的登山口在合歡山的滑雪山莊旁,一旁設有12格停車位,近來因登山人潮暴增,車位供不應求,但昨天竟然有3輛自小客車直接停在停車格後方,擋住3輛車。 被擋的車主在臉書發文表示,自己從奇萊稜線山屋回到登山口停車場,準備開車時卻被其他車輛於後方擋住,於是請警察聯絡,結果車主去爬奇萊山,第二天才會下山來開走。 網友看到貼文紛紛撻伐,認為「自私沒有極限」、「超沒公德心」、「素質太差」、「跟對方要求損失,造成需要過夜跟工作損失,或是計程車來回的費用」。 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今天表示,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開罰新台幣600到1200元罰鍰。接獲報案後也已立即聯繫到擋車的3輛車主,今天會下山移車。 新城分局指出,中橫最近人、車潮比往年同期暴增1倍以上,交通易壅塞,呼籲民眾務必遵守交通規則,車主切勿將車輛停放在轉彎處及狹窄的雙邊車道,或違規停車。
From: 00:23 ~ 02:30 地點:北二高(國道3號南下)大溪往龍潭 DaXi - LongTang, Freeway 3 (Southwards ) 惡意逼車宣導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臺灣地狹人稠,機動車輛數又多,道路環境常考驗駕駛人技術,部分民眾又容易有手握方向盤性格就大變的「路怒症」習性,導致逼車情形時有所聞,為確保個人自身權益及用路安全,在道路上如遇惡意逼車行為,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安全,說明如下: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資料來源: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1216-65925-27.html
簡介:何謂檢舉達人與檢舉魔人?台灣目前的交通案件檢舉數量有多少?目前有大量交通違規案件氾濫,民眾之檢舉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協助政府檢舉不法vs.製造社會問題?是否真的有解決問題?可能產生的問題有那些?微罪不罰問題如何突破,是否又應該修法呢? 李振光警官帶您更全面了解檢舉達人的功與過! 相關資料: 一、檢舉心態 【正面】:1.正義感 【負面】:1.報復性、2.被逼車、3.氣警察、4.忌妒人、5.違停擋路、6.龜速擋車 7.獵人心態、8.爭排名氣、9.計程車搶生意、10.查證交通設施、11.冤枉被檢舉人申訴、行政訴訟 二、近3年全國檢舉件數: 106年291萬9,281件 107年317萬452件 108年391萬4,742件 三、近3年警察機關針對檢舉交通違規舉發件數(舉發率): 106年舉發204萬9,431件(舉發率70.20%) 107年舉發234萬8,095件(舉發率74.06%) 108年舉發299萬7,188件(舉發率76.56%) 四、近3年警察機關受理檢舉案,經審查不予舉發案件: 106年86萬9,850件 107年82萬2,357件 108年91萬7,554件 五、臺北市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說明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 (1) 法定禁停範圍→繪設紅線(交岔路口10公尺、消防栓等) (2) 其餘部分→繪設黃線(可臨停) 2.針對主要幹道部分: (1) 104年:紅線每隔100~150公尺改黃線 (2) 107年:主要道路離峰時段開放臨停 3.針對鄰里巷弄:鄰里交通環境改善執行計畫 (1) 標線型人行道劃設、(2) 禁停紅黃線標線調整、(3) 汽機車格位規劃、(4) 機車退出騎樓
通過了台大資工的一階篩選,就要接受二階筆試的考驗,於是曾子搭乘國光客運北上,並帶著最佳陪考小帥一起前往台大,想不到才剛抵達轉運站外,從附近的華陰街出來要過馬路時,就遇到一輛駕照從路上撿來的藍色賓利,給我們表演了超誇張的違規,這告訴我們「牛牽到北京還是牛;三寶到台北還是三寶」,先說到這邊,剩下的就請各位觀賞影片來體會。 ==================== 這邊節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給大家參考,也請大家不要效仿: 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 按讚、訂閱並開啟小鈴鐺,是對我們最大的支持!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什麼等紅燈不能滑手機? 有民眾騎機車行經高雄市路口停等紅燈時,因為使用手機,剛好被巡邏經過的員警看到並攔查,當場舉發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開立交通違規罰單。 基於車輛在停等紅燈時,只是因為號誌而暫時停止,在號誌變換綠燈後就會立刻前行,還是屬於車輛行駛的狀態,所以員警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開罰騎士1千元,如果是汽車駕駛人的話,根據同條第1項規定,可開罰駕駛3千元。 會這樣規定在於避免駕駛人在騎駛機車的同時,因為用單手拿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或做其他行動,例如傳LINE、發IG等,而影響駕駛人行車操控,導致注意力分散,在遭遇緊急狀況時無法迅速反應,可能將造成煞車不及等行車危險。 另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包括機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外,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1項也有相同規定。
另一部由後方行車紀錄器影片可見,該BES-7128 黑色BMW以快速貼近本車方式來到後方,由於後行李箱死角,即使他打了方向燈也導致本車根本無法察覺,況且本車已先倒方向燈,而他卻硬來... 其行為似乎已有違反下列2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 違反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 ➡️設定值(Setting)⬅️ 畫質:1080p 60fps ➡️剪輯軟體(Software)⬅️ 威力導演powerdirecto18旗艦版 ➡️音樂(Music )⬅️ 1.磅礡配樂 https://youtu.be/mMOghZjOq3k 2.X-Ray Dog-Here Comes The King https://youtu.be/K-0SeLDNysk -------------------------------------------------------------------------------- #取消內線禁行機車 #取消強制兩段待轉 #支持路權共同平等 #支持車速分流限制 #減少四輪駕駛嘴臉 #台灣 #交通 #三寶日常 #違規 #鐵路 #闖越平交道 #臨時停車 #黃色網狀區 #道路交通管理懲罰條例第54條 #機車罰鍰一萬五千元 #汽車罰緩四萬七千五百元 #PowerDirector #威力導演18旗艦版 #騎帥不騎快TainanRider #防禦駕駛非常重要 #全罩式安全帽_防摔手套_行車紀錄器_很重要 #安全第一 #流汗總比流血好 #遵守交通規則 #自律騎士 #JETS125ABS #SJCAMSJ8PRO
台南市交通違規檢舉平台 https://www.tnpd.gov.tw/TrafficMailbo...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改裝車檢舉驗車) https://www.thb.gov.tw/sites/ch/modul... 簡訊報案:(聽語障入士適用)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 各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頁: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 各區含國道檢舉用(流程簡化) https://fixtw.co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 注意事項: 1.檢舉實名制 2.影,相片 需有顯示拍攝時間 3.我再想想... 建議app: 1.時間相機 2.datestamper(坎入相片時間) 3.110視訊報案 4.OPEN台南1999 交通安全推廣,違規條款交流 #檢舉交通違規 #交通違規 #檢舉教學 #檢舉要素 #行車手持香菸 #未繫安全帶 #行車記錄器死角 #交通安全宣導
並不是機車把手下方或後照鏡上沒有鏡頭就代表沒有行車紀錄器。 13秒~18秒、30秒~42秒、1分30秒~1分40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17秒: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18秒~32秒: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爰此,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分30秒~1分34秒:"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爰此,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