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條例 - 馬路三寶
各種 處罰條例 的三寶行為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141巷口5日12時55分發生一起行車糾紛及交通違規案,有自稱公車司機之民眾於臉書「爆料公社」貼文表示,於上述時、地遭汽車駕駛違規逆向超車,復將車輛停放於路間行人穿越道上後未戴口罩下車,疑似對貼文者叫囂及口出三字經等情,並上傳無時間紀錄之影片亦表示拒絕受訪。但汐止警分局所轄社后派出查察,迄今尚無接獲報案及交通違規檢舉。 社后所副所長管昱傑說明指出,5日民眾於網路貼文表示,因行車糾紛衍生對方駕駛違規將汽車輛停放於路間行人穿越道後下車叫囂情形,此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於行為終了日起七日內檢舉。 汐止警分局再次呼籲用路人,為避免因違規行為造成事故發生,請務必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為了避免有人認為前因後果交代不全,所以將記錄器影片全上傳。精彩片段請自行快轉到1:00後。 而我在5/16檢舉,但最近基層員警大概也忙翻了,所以到6/14才回覆,這就別苛責內湖分局了。以下是內湖分局認證,這樣不能夠顯示違規態樣,所以不舉發喔,承辦人名字以OO代替。 親愛的網友您好! 有關您檢舉 AMM-0068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202105161361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附件影像採證不齊全,不足以顯示違規態樣 承辦員警: 內湖分局 - 吳OO 連絡電話: 02-2790-0505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1/05/13 07:14 --違規地點:內湖區堤頂大道一段(堤頂大道一段往西方向,接近民權大橋下方) --違規事實: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7條 第三款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四款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駛入原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如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 敬復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新北27日電)59歲劉姓汽車駕駛今天下午在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上逆向違停,遇警要求出示證件竟拒絕,還說:「自己錢多、要開就開」等語便離去。警方說,將依法舉發,最高可罰3萬元、並吊扣駕照。 新北市汐止警分局今天表示,張姓員警下午3時許巡經汐止區中興路,發現一輛自小客車逆向違停,於是上前要求59歲劉姓女駕駛出示證件,劉女不但拒絕配合,並告知警方:「自己錢多、要開就開」等語遂逕行離去,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違規。 警方說,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的指揮或稽查,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此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此外,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編輯:張銘坤)11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