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轉 - 馬路三寶
各種 右轉 的三寶行為
12/24台南gogoro聖誕夜快閃活動 1. 安平-家樂福安平店 集結人:大牛 21:20集合 21:45出發 2.永康-GOGORO 永康門市 集結人:TIFFANY 21:20集合 21:45出發 3.仁德-家樂福仁德店 集結人:阿德 21:15集合 21:40出發 4.中西區-711南門城 集結人:洋叔叔 21:20集合 21:45出發 5.東區-德安百貨 集結人:鈞傑 21:20集合 21:45出發 6.安南-全聯安南北安站 集結人:喬麥麵 21:15集合 21:40出發 7.新化-聯合活動中心 集結人:培筠 21:00集合 21:30出發 *新化沿途會經過GOGORO永康維修中心、二王換電站,永康的車友可以一起後追跟上 總集結地點公園門市,22:00公園門市總集結,準時出發。 (沒有在外圍換電站集合車友可以直接公園門市集合,等候個車隊進城) 應注意事項如下: 安全駕駛,不得任意超車、並排,超速、禁止紅燈右轉、闖紅燈…等違規事項 1.第一階段(集結):時間內於指定換電站集合,或自行前往者,往公園門市集結。 2.第二階段(快閃市區):集結完成,開始繞市區快閃行程,基於車輛眾多,安全理由,活動儘量以不左轉(無需待轉)的順時針方式進行。路線如下: Gogoro台南公園門市》》》公園路遇成功路右轉》》》火車站圓環依號誌指示左轉》》》北門路遇小東路地下道右轉》》》小東路遇林森路右轉》》林森路遇東門路右轉》》》東門城圓環》》》東門路轉東門圓環地下便道》》》東門圓環轉府前路》》》府前路遇忠義路右轉》》》忠義國小前整隊。 3.第三階段,往民生綠園耶誕樹前進(此時民生綠園勢必人車擁擠,速度緩慢,請小心行車安全):整隊後往民生綠園移動》》》忠義路遇中正路右轉》》》遇圓環順著遵行方向逆時針行駛》》》遇耶誕樹車友斟酌車流量自行決定拍照與否》》》遇南門路右轉》》》府前路右轉》》》地方法院前騎樓最後集結》》》拍照,合照,不敬禮解散
亂鑽!重機跑新社山路 集體跨雙黃線、超車 台中新社區129縣道,是許多重機騎士愛好的路線,但就有民眾拍到,一群重機車隊在山路跨越雙黃線逆向超車,甚至違規從汽、機車右側超車,在山路鑽來鑽去相當危險,警方表示重機違規比照小客車,如果重機遇到前方車輛龜速,最好的辦法就是閃燈、短按喇叭示意前方車輛禮讓,也最安全。駕駛停等紅燈右側突然一排,重機車隊數一數總共14輛排排隊也在停紅燈,好帥氣但仔細看全部都停在中線車道跟汽車並排,一綠燈整排齊步走跟汽車一起左轉,下一段更誇張,山路帶頭的重機從汽車右側超車,接著後方7輛重機甚至跨越雙黃線逆向超車。車隊騎到一般道路照樣違規從一名機車騎士,右側超車突然竄出嚇到騎士按了煞車,到了路口也搶著跟汽車右轉切進車道差...
影片原始來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k22830e22Hg 10/2 下午3:24分左右,工作時晃過一條車流量大的區域,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第一銀行前),高雄人都知道,這條路敢併排的,要有一定功力(臉皮),一台賓士打雙黃燈,大剌剌的併排在停車格旁,所有用路人都要閃這台車!!! 車主不再車上 我不知道跑去哪(可能銀行吧) 我於10/2,下午3點24分報案110,說地址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一台賓士併排停車,我人在現場,隨後我就把行車記錄器駕著錄影了,看著手機亂晃亂看大約6分鐘後,編號05078員警,來了,就準備讓車主走,一張都不開,我現身表示我是報案人,問員警一張都不開放車主走的意思嗎,他說對 我說我在那邊錄影超過3分鐘了,你來就放他走,我是報案人耶,民眾報案可以放走?警察執行細則併排停車可以放走?我說我現場要檢舉車主違停,他說這不歸他管,要我自己送交通大隊? 針對我的問題他一條都沒回應,只說車主在車上,他不知道之前發生的情況,我當下也不想跟,員警辯論了,當員警面打110表明要投訴他,那條路多少人按賓士車主喇叭(鬧區),敢那邊違停,警察來放走,還回應~對,我就是要放走,我的天呀,我實在無法接受,到底是我觀念有誤,還是該員警不符程序! 可能會有人講,我可以錄影線上自己檢舉,但當員警都不做事了,有時候自己想這麼累幹嘛,我沒薪水,他們領薪水 我每次幫忙處理車禍善後,(每年平均一直維持6.7件 車禍調解案永遠沒少過? 求償金額10~130萬不等) 處理到我心裡都不平衡了,(自己弟妹 阿公 通通都車禍受害者) 小事故就算了,連併排都不執法! 該員警,今天讓我很失望 請查明,該編號05078員警,是否有圖利瀆職之嫌,並記過懲處 我在重申第二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該轄區派出所員警 #臂章編號05078員警 #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110勤務中心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4條第 2款、 第3款、第25條、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4條、第76條、 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 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 入該停等區。 (2)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3)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 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 側車道。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 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併排停車屬於第56條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再者 民眾打110檢舉 民眾檢舉受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員警到場沒舉發,等同跟吃案沒兩樣,只是吃的大或小輕或重 ----------------------------------------------------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 我在重申第三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