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其他支影片懶得剪輯上傳
總結就是 (舊制) :
該車輛跨越雙黃線不予舉發,未保持距離不予舉發,違規超車不予舉發,逼車不予舉發,都是以佐證資料無法完整呈現違規事實為由吃案,明明影片畫面超清楚...都是同位辦理,那位從3年前至今年至少不舉發2.30件明顯違規案件,包括闖紅燈逆向等等違規,多半重新送市政府信箱都改為舉發成功,為什麼交通這麼亂?除了三寶違規仔之外還有執法單位保護他們的荷包,我能說什麼呢~呵呵
交通部明文規定 : 迫近就叫逼車
執法單位 : 需要"連續性"才叫逼車
影片有"連續性"畫面檢舉後 : 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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