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 - 馬路三寶
各種 隧道 的三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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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命三寶逆行隧道4公里加迴轉 險對撞還不停車 范姓女子去年10月駕車行經國道三號銜接八卦山長隧道,進入隧道往西行駛將近4公里,卻恍神以為自己開錯路,在隧道內迴轉後逆向往東開,險與2部迎向而來自小客對撞,范女開出隧道,行駛引道逆向進入國道三號前,又在引道上迴轉,過程驚險,國警將范女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彰化地檢署今偵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聲請簡易判決處分書指出,去年10月30日凌晨2點多,范姓女子(29歲)駕車行經八卦山長隧道西行路段,隧道全長約4.9公里,范女開了將近4公里,只剩不到1公里就要出隧道往員林方向,卻恍神以為自己開錯方向,玩命在隧... Source: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221/1301474/
行駛國道千萬不要犯以下錯誤。國道三隊今天公布3段影片,駕駛分別因超車再急煞,以及對前車狂打閃燈逼讓道,國道警方強調,惡意逼車除吃罰單之外,恐面臨公共危險罪刑責。 影片中有一段去年11月12 日下午4點多,洪姓男子駕小貨車東行經過八卦山隧道時,疑先與蕭姓男子駕駛自小客有行車糾紛,洪男竟在隧道內超車並踩煞車急停逼車,事後被檢舉。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說,洪男去年12月底到案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6千至2萬4千元罰鍰,此外並扣牌3個月,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此外,一部帆布公司大貨車,今年1月13日傍晚6點多行經國道一號南下約209公里處及今年1月16日周女名下自小客行經國道一號北上197公里處,都有連續密集變換燈光迫使前車讓道行為,國警開罰可處3千至6千元罰鍰。 但前方有烏龜車,難道不能閃燈示意嗎?賴協駿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賴協駿說,若前方車輛未避讓,只能逕行超車,不能持續變換燈光,去年國道三隊取締惡意逼車件數24件,今年1月也已取締1件。建議民眾若有裝設行車紀錄器,面對惡意逼車可向國道警方提出檢舉。 不過國道員警也私下坦言,面對烏龜車若未避讓,現在行車紀錄器雖可錄影,但在無法證明車速緩慢的情況下,後方車輛若持續閃燈確實比較吃虧,但依法連續閃大燈就是違規,只能依法取締。
2016年12月17日11:24 假日車潮一早就湧進國道5號,今上午在國道五號雪山隧道南下15.7公里處,發生計程車未保持安全車距,而導致三車擦撞車禍,事故在26分鐘後排除,但已造成車輛回堵近7公里,直到現在才逐漸紓解。 今上午8時38分,國道五號雪山隧道南下15.7公里處,內側車道由謝姓男子駕駛的計程車,疑似因未保持安全車距,發現前方車輛回堵後已煞車不及,先擦撞前方休旅車後,又將方向盤向右打後,被外側車道後方駛來的遊覽車追撞。 所幸僅有計程車上的乘客表示頭暈,經救護車送醫後已無大礙,事故導致謝男的計程車右側嚴重毀損,後照鏡斷裂,左側車頭輕微損傷,遭撞的休旅車及追撞的遊覽車車頭都僅有輕微損傷,目前已先各自離開。 國九隊頭城分隊副分隊長歐明睿表示,經酒測確認三車駕駛數值都為0,事故在9時26分排除,由於假日車流量大,現場一度回堵近7公里,目前已逐漸舒緩。提醒用路人行駛國道五號雪山隧道時,務必保持安全車距,並不要任意變換車道,以免發生事故。(突發中心張芸甄/宜蘭報導)
北市甘姓男子去年6月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時,被民眾用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開罰600元,甘男認為民眾並無執法權力,又未經同意擅自錄影,侵犯他的隱私權,主張警方開罰的證據違法,取締無效,打官司抗罰,但台北地院認為,民眾提供錄影證據檢舉,經警方逕行舉發,屬《個資法》合理使用範圍,判甘男敗訴,必須要繳600元罰單,可上訴。 現在不少駕駛都有安裝行車紀錄器,除了自保,避免行車糾紛外,也有人把錄下前方車輛違規的畫面,提供給警方開罰。 台北市一名貿易公司甘姓老闆,去年6月26日開車經過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就因被民眾錄影檢舉「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遭警方逕行舉發開罰600元,但甘男不甘受罰,認為檢舉民眾侵犯他的隱私,警方不能以該違法的錄影證據作為開罰依據,因此打行政訴訟抗罰。 甘男主張,他當時開車經和平東路3段準備經莊敬路隧道至木柵,行至同路段分岔路口必須左轉,但當時正好有好幾輛機車行駛在他車旁,他為了超車才變換車道,且那時後方車輛距離他還有30公尺遠,他自認自己沒有妨害他車行駛,且超車後即回歸正確車道,並非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 甘男另強調,檢舉他的人並沒有無執法權力,卻以行車紀錄器沒經過許可,就紀錄他的影像,侵犯他個人隱私權,因此錄影證據違法無效。 法官認為,甘男違規行為明確,警方雖是由民眾蒐證檢舉而獲知,但是在查證屬實後才通知甘男到案,舉發程序合法。至於民眾以行車紀錄器紀錄蒐證他人車輛外觀、車牌號碼等資訊檢舉違規,是要識別違規車輛及駕駛人資料,屬《個資法》容許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合法限制,證據取得並無違法,甘男抗辯無理,因此駁回甘男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