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 - 馬路三寶

各種 妨礙 的三寶行為

187-EN 2018 【187-EN】在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停車

車號:187-EN #187EN 車種:營業小客車 駕駛姓名: 車隊名稱:大都會計程車(21385) 違規日期:2018/05/25 違規地區:台中市西屯區 違規事項:併排停車、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在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停車 極速自動化交通違規檢舉服務 https://www.facebook.com/FixTW/ https://fixtw.com/ 我要匿名爆料違規肇事事件 https://goo.gl/forms/07GYHV0xegUaZEYC3

TAR-327 2018 【TAR-327】併排停車

車號:TAR-327 #TAR327 車種:營業小客車 駕駛姓名: 車隊名稱:大都會計程車(51612) 違規日期:2018/02/24 違規地區:新北市三重區 違規事項:紅線停車、併排停車、導流線停車、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在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停車 極速自動化交通違規檢舉服務 https://www.facebook.com/FixTW/ https://fixtw.com/ 我要匿名爆料違規肇事事件 https://goo.gl/forms/07GYHV0xegUaZEYC3

098-Z7 2018 【098-Z7】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2018 臺中義交94狂

因為影片是用LINE傳的 畫質不是很好請見諒 這影片是我哥行車記錄器拍的 今天這位義交報警請警察來處理 先不討論交通大打結 警察到場後 其實有偷偷先和我們說 他們其實也沒有權利開單 因為我哥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可是沒有圖片沒有影片 要怎麼證明? 當然我們沒有為難警察 警察態度非常良好 在我們和警察溝通後 警察決定要開我哥 [於禁止停車標線處所停車] 罰單我哥也簽名了 我們也沒有要撤銷罰單的意思 只是今天我想讓那位義交知道 幫忙管理交通,社會大眾真的很感謝 但是你並沒有權利可以攔停我們 你大可舉發我們 但是卻選擇用最激烈的方式來處理 其實這樣已經構成妨礙自由了 當然,我們也是不追究 只希望這位義交只是一個個案 還有說個笑話 我們被開違規停車的罰單 影片裡面是誰叫我們違規停車的? 應該不用我在多講了吧?

2018 台灣優良駕駛≠TAIWAN SUNDAY DRIVER(這餐火鍋貴貴的)

每天都會上傳當天騎車時遇到的現象 純上傳分享交流但不檢舉也不批評 但是因為各個地區騎車風氣不同 所以有兩種類型的騎士或駕駛不會在影片裡 1.為了生活的甘苦人 2.完完全全不妨礙他人行車的安全

2018 台灣優良駕駛≠TAIWAN SUNDAY DRIVER(前面小碗三寶飯後面一大碗)

每天都會上傳當天騎車時遇到的現象 純上傳分享交流但不檢舉也不批評 但是因為各個地區騎車風氣不同 所以有兩種類型的騎士或駕駛不會在影片裡 1.為了生活的甘苦人 2.完完全全不妨礙他人行車的安全

2017 敢吊我車 我就把你的車拖走

目前法規規定車輛被架輪後,是不可以再放下的;但現在大部分拖吊業者都比較彈性,只要拖吊車還沒有開上路,通常都會將車子放下來;如果拖吊車已經進入車道,那駕駛也只好去保管場領車了。 若現場堅持要把你的車拖吊該怎麼辦? 依照「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若你在場對方仍要把你的車拖吊,請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注意以下事項: 1、應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大貨車通行證無誤後,始可執行拖吊工作。 2、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前依法不能拖吊。(所以去檢查相機和通知單填了沒) 3、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依法必須指揮停止拖吊,只能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 4、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所以若他們只顧拖你的車,卻沒有保障與留意老百姓的其他貴重財產,就是違規。一般的員警只顧用破奧運的時間來拖你的車,哪會顧你車上是否還有貴重物品。 5、員警應檢視輔助輪及拖吊車螃蟹夾吊掛車輛是否牢固且須「拍照存證」,並會同拖吊車作業人員於拖吊車輛保管單上簽名。但常常有員警忘了拍照存證! 6、執行拖吊時,司機、技工應穿著標示公司之制服及反光背心。所以注意他們的服裝喔,背心一定要會反光喔! 保管費一定要付嗎? 根據台北市政府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被拖吊之車輛移置保管場半小時內,不收取保管費,所以車子剛發現被拖趕緊搭計程車去拖吊廠都還來得及省錢喔。另外保管場要能出示錄影紀錄證明你超過半小時來領車,但如果他們一時疏忽沒有錄影,按法規一律以半小時內領車計算喔。 如果地上都找不到粉筆怎麼辦 那就是被偷啦!!快點報警呀!!

2017 台灣優良駕駛≠TAIWAN SUNDAY DRIVER (vol.3  車多多)

每天都會上傳當天騎車時遇到的現象 純上傳分享交流但不檢舉也不批評 但是因為各個地區騎車風氣不同 所以有兩種類型的騎士或駕駛不會在影片裡 1.為了生活的甘苦人 2.完完全全不妨礙他人行車的安全

2017 10 24 宮廟把馬路就這樣搭起棚架好像理所當然

其實各地方的廟都差不多, 把路圍起來大家也不敢怎樣...

2017 高雄警察編號05078之我就是要放掉併排停車

影片原始來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k22830e22Hg 10/2 下午3:24分左右,工作時晃過一條車流量大的區域,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第一銀行前),高雄人都知道,這條路敢併排的,要有一定功力(臉皮),一台賓士打雙黃燈,大剌剌的併排在停車格旁,所有用路人都要閃這台車!!! 車主不再車上 我不知道跑去哪(可能銀行吧) 我於10/2,下午3點24分報案110,說地址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一台賓士併排停車,我人在現場,隨後我就把行車記錄器駕著錄影了,看著手機亂晃亂看大約6分鐘後,編號05078員警,來了,就準備讓車主走,一張都不開,我現身表示我是報案人,問員警一張都不開放車主走的意思嗎,他說對 我說我在那邊錄影超過3分鐘了,你來就放他走,我是報案人耶,民眾報案可以放走?警察執行細則併排停車可以放走?我說我現場要檢舉車主違停,他說這不歸他管,要我自己送交通大隊? 針對我的問題他一條都沒回應,只說車主在車上,他不知道之前發生的情況,我當下也不想跟,員警辯論了,當員警面打110表明要投訴他,那條路多少人按賓士車主喇叭(鬧區),敢那邊違停,警察來放走,還回應~對,我就是要放走,我的天呀,我實在無法接受,到底是我觀念有誤,還是該員警不符程序! 可能會有人講,我可以錄影線上自己檢舉,但當員警都不做事了,有時候自己想這麼累幹嘛,我沒薪水,他們領薪水 我每次幫忙處理車禍善後,(每年平均一直維持6.7件 車禍調解案永遠沒少過? 求償金額10~130萬不等) 處理到我心裡都不平衡了,(自己弟妹 阿公 通通都車禍受害者) 小事故就算了,連併排都不執法! 該員警,今天讓我很失望 請查明,該編號05078員警,是否有圖利瀆職之嫌,並記過懲處 我在重申第二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該轄區派出所員警 #臂章編號05078員警 #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110勤務中心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4條第 2款、 第3款、第25條、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4條、第76條、 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 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 入該停等區。 (2)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3)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 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 側車道。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 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併排停車屬於第56條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再者 民眾打110檢舉 民眾檢舉受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員警到場沒舉發,等同跟吃案沒兩樣,只是吃的大或小輕或重 ----------------------------------------------------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 我在重申第三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2016 漢神巨蛋後方新榮街逆向三寶

一路逆向還停在路口妨礙交通

2016 機車騎士為躲太陽 停在路中央 網友怒火圍剿

機車躲太陽亂停網友:國曆七月比農曆七月危險 騎士為躲太陽這樣做… 引起網友怒火圍剿 天氣越來越熱,讓機車族苦不堪言,但這樣的行徑卻引起網友怒火。網友在《爆料公社》分享一段行車記錄器的影片,並批評,「現在的人都那麼自私?為了躲太陽就停在路中間,這是在車道上你知道嗎?國曆7月比農曆7月出來的還危險,你有減速就能停在路中間我也是醉了」。其他網友見狀後,也批評「想害死人也不是這樣」、「太危險了~還好沒撞下去」、也有網友附和說,「真的!!!! 超可惡的每天都要被嚇到」、「每天都會遇到啊!真不知曬一下太陽會死逆!現在每快到路口前有陰影處都需要多注意!」 網友建議騎士,「怕熱就乖乖待在家就好,不要出來製造麻煩,危害他人!」、「如果會熱的話,就請後方的女士扛著一顆樹 ,問題就解決了。」也有網友認為,這名機車騎士,真的是標準的三寶。開車的網友表示,看到機車停在路中央,真的很想直接壓過去。 警方表示,「停在路口十公尺內且不妨礙交通,一般是勸導不開罰,但是超過十公尺以上,有阻礙交通,以及危害到用路人安全的話,可以不依照規定臨時停放車輛的法令,可罰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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