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等區 - 馬路三寶

各種 停等區 的三寶行為

2021 跨越停等區未留意後方來車

雖然停等區沒有車道 但是基本要行越車道出口還是要注意後方來車 照這種行車習慣,大概也是在路口想左轉就左轉,搞不好連方向燈都不打 當下有嚇到,後來回看行車紀錄器,這位下橋就直接往左切了 不能說有違規,只能說被汽車擋住視線要留意 如果撞上應該也是我倒楣 當下嚇到有按喇叭,看他回頭還以為要嗆聲,還好是揮手示意

2021  昨天一堆人忘記打方向燈,今天一堆人闖紅燈

00:41 紅燈過白線 01:05 闖紅燈+逆向 01:22 闖紅燈 02:59 闖紅燈 04:46 救護車靠近,靠路邊禮讓救護車 05:49 這個雖然沒有違規,但是路口迴轉又倒車這個... 09:16 計程車停在路口 14:32 直行車道右轉 16:10 行駛機車停車格*7 17:53 下班 19:14 汽車停機車停等區 22:14 這台車前面什麼都沒有,就是不加速 慢到 23:17 24:31 右側鑽出 28:42 直行車道右轉打燈,還是要讓一下 30:23 逆向跨雙黃線 31:24 臨停 31:36 逆向闖紅燈

2021  週五犯規多樣化-三寶變多了

00:44 大姊你過斑馬線也拜託不要切西瓜,怎的這麼悠哉 02:19 躲太陽 03:46 三寶沒闖紅燈,是走人行道+斑馬線 13:43 汽車停機車停等區,本來以為只是這樣 13:54 變成紅燈過白線 14:08 下班 14:44 闖紅燈 15:56 打方向燈要右轉,然後取消了 16:28 然後又打燈右轉了 18:56 又遇到緩速車,一路到 21:09 21:54 計程車停機車停等區 23:20 邊騎車邊使用手機 25:00 臨停、臨停、臨停

2020 被排擠的機車停等區QQ

20201228 這麼大的機車停等區,大家竟然都避而遠之~ 覺得傷心... #台灣 #交通 #機車

2020 三寶出門了!停等區變購物區了!

三寶出門了!擋在路中間的三寶! 這次騎機車逛逛! 照舊遇到一大堆三寶! 擋在路中間 闖紅燈 逆向 還有擋著大馬路的三寶! 開車騎車時~ *要提高警覺,注意前、後、左、右,要有他人可能會撞到你或是防止撞到他人的想法。 *遇到黃燈時與等紅燈時,停車前需注意後方是否有車輛未煞車要通行,確定沒有或駛離其路線才可煞車或停車。 *十字路口時必須減速,左右轉時、變換車道或超車時需注意前後方車輛與行人狀況,避免被車輛追撞或撞到車。 祝大家~行車平安! 一鮮零一(Youtube) https://is.gd/ZoyedL facebook (一鮮零一) https://is.gd/c1ufo2 痞客邦(一鮮零一)https://streamtopic.pixnet.net/16779/posts instagram (一鮮零一) https://is.gd/0fNNUC 歡迎投稿:cannibaltucc@gmail.com

135-KWD 2020 【135-KWD】火星來地球的馬路三寶(上)

影片45秒載著火星馬子的135-KWD先逆向到機車停等區 不過說也奇怪?? A片女的都喜歡嘗嘗男的下體~~ 這位135-KWD火星人喜歡男的屁股??? (續下集卡精彩)

5618-P9 2019 【5618-P9】雲林斗六三寶中的

遠遠就看該駕駛停在機車停等區 綠燈不走以為是在滑手機還是幹嘛 叭了兩下 叭完一樣不走 直接伺候長的 才看到副駕駛的女乘客不以為意 就像這條路是她家開的一樣走下來 火就更怒 繼續再送你一個長長版 方向燈也不打 紅燈了繼續開過去給他越線 真的66666到無極限 1.紅燈違規停於機車停等區 2.路中央讓乘客下車且未打方向燈 3.紅燈越線

2019 駛妹日常別怪Uber生意好 逼逼逼佔用機車停等區

騎在台北街頭 遇到一台計程車 已經紅燈了不好好停等 逼車之後 硬擠進機車停等格內 我傻眼著看著他 他還跟我對看...

2018 機車停等區 被撞 鞋子飛出去

成功路二段與國道一號內湖交流道口 #車禍 行車記錄器-互助網:http://vedr.tw

2018 三寶攻略其一

三寶招式其一:停止線跟停等區都看不到,且很多汽車或機車喜歡停在行人穿越道上,大概那麼粗的線才能進入他們的神眼???? 三寶招式其二:一定是轉彎或變換車道的前零點幾秒打方向燈且立即變換車道或轉彎,三寶似乎認為這樣比較省電???????

TDB-8762 2018 【TDB-8762】違規片 大都會計程車 - 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等

我們每天都處於這類野蠻人所製造的危機當中。 在台灣生活, 只要一踏出家門,平不平安只能是一種運氣, 不是一個理所當然的文明環境。 如果你對自我道德沒有要求, 甘願淪為蠻夷部落的一份子, 我只能奉勸你求神拜佛保祐自己所製造出來的危險, 不會發生在自己或親人身上, 因為三寶並不會因為你是同類而不撞你。 車號:TDB-8762 車種:營業小客車 駕駛姓名: 車隊名稱:大都會計程車(21413) 違規日期:2018/01/24 違規地區:台中市南區 違規事項: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惡意逼車、佔用機車停等區、不依標線行駛、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極速自動化交通違規檢舉服務 https://www.facebook.com/FixTW/ https://fixtw.com/

TDB-8762 2018 【TDB-8762】台中 大都會計程車  惡意逼車、未打方向燈、佔據機車停等區、未保持安全距離

車號:TDB-8762 車種:營業小客車 駕駛姓名: 車隊名稱:大都會 違規日期:2018-01-24 違規地區:台中市 違規事項:惡意逼車、未打方向燈、佔據機車停等區、未保持安全距離

2017 高雄警察編號05078之我就是要放掉併排停車

影片原始來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k22830e22Hg 10/2 下午3:24分左右,工作時晃過一條車流量大的區域,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第一銀行前),高雄人都知道,這條路敢併排的,要有一定功力(臉皮),一台賓士打雙黃燈,大剌剌的併排在停車格旁,所有用路人都要閃這台車!!! 車主不再車上 我不知道跑去哪(可能銀行吧) 我於10/2,下午3點24分報案110,說地址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一台賓士併排停車,我人在現場,隨後我就把行車記錄器駕著錄影了,看著手機亂晃亂看大約6分鐘後,編號05078員警,來了,就準備讓車主走,一張都不開,我現身表示我是報案人,問員警一張都不開放車主走的意思嗎,他說對 我說我在那邊錄影超過3分鐘了,你來就放他走,我是報案人耶,民眾報案可以放走?警察執行細則併排停車可以放走?我說我現場要檢舉車主違停,他說這不歸他管,要我自己送交通大隊? 針對我的問題他一條都沒回應,只說車主在車上,他不知道之前發生的情況,我當下也不想跟,員警辯論了,當員警面打110表明要投訴他,那條路多少人按賓士車主喇叭(鬧區),敢那邊違停,警察來放走,還回應~對,我就是要放走,我的天呀,我實在無法接受,到底是我觀念有誤,還是該員警不符程序! 可能會有人講,我可以錄影線上自己檢舉,但當員警都不做事了,有時候自己想這麼累幹嘛,我沒薪水,他們領薪水 我每次幫忙處理車禍善後,(每年平均一直維持6.7件 車禍調解案永遠沒少過? 求償金額10~130萬不等) 處理到我心裡都不平衡了,(自己弟妹 阿公 通通都車禍受害者) 小事故就算了,連併排都不執法! 該員警,今天讓我很失望 請查明,該編號05078員警,是否有圖利瀆職之嫌,並記過懲處 我在重申第二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該轄區派出所員警 #臂章編號05078員警 #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110勤務中心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4條第 2款、 第3款、第25條、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4條、第76條、 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 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 入該停等區。 (2)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3)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 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 側車道。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 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併排停車屬於第56條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再者 民眾打110檢舉 民眾檢舉受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員警到場沒舉發,等同跟吃案沒兩樣,只是吃的大或小輕或重 ----------------------------------------------------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 我在重申第三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2017

昨日行經南港路 後方計程車因不滿我停在機車停等區後方 所以故意靠靠很近的從我右側鑽車過去 之後又剪我線導致我急煞 汽車違規部分我已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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