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 處罰條例 的三寶行為
經查111年03月03日17點11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33號門口附近,車號BDY-856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3-03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3030997,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經查111年03月09日08點00分,三民區十全二路142號門口附近,車號RCV-591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3月9日反映(A11103090396)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3月10日10點33分,三民區十全二路240號門口附近,車號AGA-739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3月10日反映(A11103100689)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3月04日15點11分,三民區十全二路5號門口附近,車號AMP-996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3月5日反映(A11103050894)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3月04日15點10分,三民區十全二路207號門口附近,車號4588-E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3月5日反映(A11103050886)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3月04日15點25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55號門口附近,車號AWB-8220,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3月5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2月24日17點09分,三民區博愛一路61號門口附近,車號AQU-090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2月24日反映(A11102241085)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3月04日15點28分,前鎮區三多二路439號門口附近,車號AYC-1791,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3月5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2月08日17點01分,三民區十全二路55號門口,車號AVW-790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2月8日反映(A11102080845)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2月08日17點01分,三民區十全二路55號門口,車號AVW-790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2月8日反映(A11102080804)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2月21日17點02分,三民區十全二路91號門口附近,車號BNC-177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2月21日反映(A11102211051)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2月23日17點05分,三民區十全二路91-1號門口附近,車號6393-FA,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2月23日反映(A11102231334)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2月10日11點45分,鼓山區中華一路316之3號門口附近,車號BDT-1551,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來信反應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鼓山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情事1案,已由本局鼓山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所附相(影)片該車交通違規,以該車輛違規屬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舉發該車交通違規行為。
經查111年02月11日17點03分,三民區博愛一路61號門口附近,車號ZG-192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2月11日反映(A11102110887)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二、對本案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敬祝 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2月10日11點41分,左營區華夏路633號門口附近,車號AWC-8275,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來信反應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左營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2月07日16點27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05號門口附近,車號3688-J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2-07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2070780,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經查111年02月07日16點27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05號門口附近,車號ADC-329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2-07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2070796,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經查111年02月09日17點15分,前鎮區中山三路與正勤路口附近,車號BFV-1331,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2月9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經查111年02月08日17點06分,新興區中山一路181號門口附近,車號BJJ-871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02-08來信反映「併排停車」案件編號A11102080839,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本局仍將責成新興分局持續加強該路段交通疏導及違規取締,以維道路通暢及用路人權益,爾後您如有發現違規之情事,請致電07-2212057新興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將派員警儘速處理。
單手騎車不是[重大危險險駕駛],只是行為不當。只能說萬一哪天碰到這樣的人,自己只能閃遠一點。因為處罰條例不是防範未然,而是出問題時的判斷依據。萬一出問題時自己沒行車紀錄器,無法證明對方違規,只能算自己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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