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 - 馬路三寶

各種 行駛 的三寶行為

2021 驚!三寶疑路況不熟逆向下關渡大橋

新北市連接淡水、八里的關渡大橋,在25日上午9時50分許,一輛轎車行經時疑因路況不熟,逆向行駛開下關渡大橋往八里方向汽車引道,後方車輛察覺緊急停煞,一度造成汽車引道口堵塞。 有網友將這段行車紀錄器影片上傳至臉書粉專「八卦村 - 行車紀錄器影片上傳中心」分享,引發熱烈討論,網友紛紛留言「老三寶必備品牌」、「第一次來淡水齁」、「方向都搞錯也太扯」、「這道路規劃真的很讓人摸不著頭緒」、「明明有雙黃線還走錯邊」。

2021 無敵電動車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逆向行駛)

2021 剛微解封但以為自己已經去日本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逆向行駛)

ATY-7155 2021 【ATY-7155】國道1號南向161.8K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警察大哥請問您那隻眼睛有看到方向燈位置有亮之閃爍現象,就算有也未閃超過3秒 您好: 您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事 (案件編號:RV-20210627000025),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ATY-7155號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違規事項,並檢附採證錄影檔案資料佐證1案。本案經檢視行車影像記錄器資料,影像中被檢舉車輛於變換車道時,該車方向燈位置有亮之閃爍現象,應是有使用方向燈,為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敬祈見諒。 二、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本案聯絡人員:方光立 聯絡電話:04-8884116分機356

2021 國三南下47k違規

part I 檢舉結果回信 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影像資料,參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16號及105年度交字第415號行政判決案例,有關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規範,並非單純機械性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判斷,而應參酌具體情形,判斷變換車道之車輛有無阻礙原行駛之車輛先行路權。另無法確定系爭汽車之速率,則其認定系爭汽車與檢舉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進而舉發,適法性上尚有疑慮,違規事證未臻明確,不予舉發為宜。 二、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本大隊另已責成所屬持續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機關地址:32556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12鄰高原路370巷181號 聯絡人:交通組 梁培琳 聯絡電話:(03)4116623轉280 傳真電話:(03)4116627 電子信箱:PAYMPM812@hpb.gov.tw ================================================== part II 檢舉人回信 你們要不要再仔細看看?早上七點多的國道三號內線時速沒有 110 也有 100,還是說保持兩個車身的距離不夠,一定要有標準檢驗局認證的測速裝置才算數?沒關係我就好心一點教你們算 根據高速公路的標線規定,車道線長「4公尺」間距「6 公尺」,所以每過一條車道線就走了「10公尺」,很好算。 https://www.freeway.gov.tw/Upload/DownloadFiles/03-%E7%AC%AC%E4%B8%89%E7%AF%87_%E6%A8%99%E7%B7%9A_0907.pdf 我提供的影片中,0 秒時,從該車從我右側車道進入行車記錄器畫面中,至他正「誇過」第「95」條車道線是影片的第「30秒」,我們不用算極速算平均就好,這30秒鐘我的平均行車時速是 0.95 km 除上 1/120 小時,均速 114 kn/hr ,抱歉喔我小小超速了(該路段為國道三號土城交流道43k 以南限速 110 km/hr)。影片中可以看到該車切入我車道之前,我都與前車保持約 30公尺的距離,畢竟尖峰時間車多,要保持該有的 55~60 公尺安全距離有難度,何況如這次我提供的影片,我的「安全距離」就變成了他的「超車距離」,不是嗎?該車跨越車道線進入我的車道時,我只與他間隔一條車道線加一道間隔,剛好十公尺,你們的意思是時速 110 km/hr 只要 10公尺的安全距離嗎?跟我開玩笑嗎長官? 我誠心建議你們重新檢視影片細節,我知道處理這種檢舉很麻煩,我也很不想這麼麻煩還有剪影片下來上傳,但抱歉這是你們的工作,如果所有用路人都遵守規矩,大家行車都會很安全,你們工作也會很輕鬆。或是你們要就讓這個案件結案,我就讓你們紅。 =========================================== part III 陳先生您好: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1案,查復如下: 一、本案經再次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影片中被檢舉車輛與檢舉人車輛距離最近時約為一組白線之距離,惟無科學儀器檢測出被檢舉人車輛行駛速度(應有經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之測速儀器測得速度佐證),因此無法得出法定所應保持之距離,故無法證明一組白線之距離是否符合該被檢舉車輛行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的違規態樣。且影片中被檢舉車輛於變換車道時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過程中,後方來車未有出現影響駕駛之狀況發生(如因遭檢舉之車輛,變換車道後緊急剎車或是閃避駕駛之行為),違規事證未臻明確,本案暫不予以舉發;倘若有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敬請提供本大隊依法辦理。 本案問題詢問連絡資訊: 樹林分隊 23854新北市樹林區佳園路三段101巷1號 聯絡人:樹林分隊 李振華、王紀鈞 連絡電話:02-26807635 二、另已責成所屬加強取締,以維護行車秩序及安全。 三、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信詢問。感謝您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順心平安。

AMM-0068 2021 【AMM-0068】

為了避免有人認為前因後果交代不全,所以將記錄器影片全上傳。精彩片段請自行快轉到1:00後。 而我在5/16檢舉,但最近基層員警大概也忙翻了,所以到6/14才回覆,這就別苛責內湖分局了。以下是內湖分局認證,這樣不能夠顯示違規態樣,所以不舉發喔,承辦人名字以OO代替。 親愛的網友您好! 有關您檢舉 AMM-0068 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 (案號: 202105161361 ),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 不舉發:附件影像採證不齊全,不足以顯示違規態樣 承辦員警: 內湖分局 - 吳OO 連絡電話: 02-2790-0505 【違規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21/05/13 07:14 --違規地點:內湖區堤頂大道一段(堤頂大道一段往西方向,接近民權大橋下方) --違規事實: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7條 第三款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四款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駛入原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如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安順心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 敬復

2021 1100608-新北汐止區東勢街下山方向,想好好騎個車真難,這世界怎麼了?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2021 違規檢舉合集

00:00 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00:10 機車闖紅燈右轉、轉彎未打燈 00:19 小貨車轉彎未打燈 00:40 聯結車右轉未行駛右轉專用道,佔用直行車道 00:50 轉彎沒打燈 01:02 變換車道沒打燈 01:10 右側超車 01:27 併排停車 01:31 右側超車 02:05 轉彎沒打燈 02:15 左轉未行駛內側車道 02:27 變換車道沒打燈

2021 違規檢舉合集

00:01 黑色轎車變換車道沒打燈、跨越雙白線 00:09 機車右轉未打燈 00:17 紅色轎車變換車道未打燈、行駛兩車道中間(這台在大智陸橋就跨了兩次雙白線沒錄清楚車牌,所以後面這個才會檢舉補他) 00:33 白色轎車變換車道未打燈 00:50 機車闖紅燈 01:00 汽車佔用機車停車格 01:07 銀色轎車違規行駛路肩 01:26 黑色轎車跨越雙白線、左轉未全程打燈 01:35 白色轎車闖紅燈

2021 直行也可以同時躲太陽和 外  內  外 的高級技巧

影片中跨雙黃線行駛和逆向和闖紅燈的行為已舉發成功 直行不需要外 內 外 路口右邊也有陰影 反正他負責違規 其他人負責閃 台南市中西區尊王路右轉郡西路之後直行

2021 車輛逆向行駛上高速公路 | WoWtchout - 你在路我在錄

國道一號 南下 近北斗交流道 車輛逆向行駛上高速公路

2021 ()三寶無國界

三寶無國界上速行駛的國道上遇到這種未保持安全車距直接變換車道真的會嚇死 #車記錄器

AYZ-0267 2021 【AYZ-0267】看三寶表演連續盲彎逆向不靠右行駛 連續違規跨越雙黃線 不就剛好對向沒車

寶寶寶AYZ-0267 未標線之道路不靠右行駛 第 39 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2021 BHA 0275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跨越槽化線)

經轉交通組承辦人查處,經檢視上傳採證資料後,該車僅變換車道時,遭前方車輛遮蔽行車動態,未能錄有該車完整跨越槽化線之畫面,違規事實尚不明確,為避免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7922-S3 2021 【7922-S3】高速公路 佔用內側車道

經轉承辦人,有關7922-S3號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行為,經檢視內容(1.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一項第八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2.因你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因無行車速度(需經科學儀器測得之數據)及有無致車道堵塞情形之狀況,依據本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事項第七點,並經你閱讀及同意,本局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1項第4款(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規定,不予舉發),所以,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2021 雜七雜八的交通日誌@

MFR-7***@台中大里...跨越雙黃線逆向,這樣子很危險哩!! ※跨越雙黃線行駛,違反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AAG-0828 2021 【AAG-0828】疑似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反映檢舉AAG-0828號汽車在本轄汐止區大同路1段違規行駛處理疑義案,案經復審檢舉人所提供採證影片後,發現AAG-0828號汽車疑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之處罰規定,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叉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惟採證影片該車僅通過路口1/3處,故處理員警請您補正影片後段完整通過路口之採證,然補正畫面仍與檢舉影片一致,無法證明該車於路口後段之行經方向,故員警以不舉發回復,本分局認為並無不當。

2021 貪圖方便不顧安危!任意穿越馬路 行人被撞飛

因為貪圖方便,不走斑馬線,任意穿越馬路,小心危險就在身邊!有網友在臉書社團「八卦村 - 行車紀錄器影片上傳中心」上傳一段影片,影片中一輛車正在行進中,只見前方有幾名行人沒走斑馬線,而是直接穿越快車道,車輛雖已減速行駛,不料又有1人從旁邊衝出來,車輛閃避不及,這名行人直接被撞飛,車上婦人飽受驚嚇,只聽到她直喊「阿彌陀佛」... 網友看完影片紛紛留言表達意見:「看到前面有三個人了,還不慢慢開喔?」、「司機若沒慢慢開,你覺得對方還站得起來嗎?」、「規穿越馬路 還不用看車?」、「地上雙黃線,連車輛都禁止跨越了!」、「範圍內沒有行人專用的斑馬線嗎?」、「行人違規檢討汽車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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