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 並排 的三寶行為
經查111年11月29日17點03分,三民區博愛一路87號,車號ARZ-6370,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11月29日反映(A11111291234)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12月02日11點29分,苓雅區三多二路313號附近,車號3256-E9,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12-02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12020805,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12月04日10點27分,南屯區永春東七路809號,車號BBT-9721,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反映車輛交通違規一事,經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經查本案車輛違規屬實,業依法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12月03日13點49分,南屯區黎明路二段432號,車號ABY-3770,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反映車輛交通違規一事,經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經查本案車輛違規屬實,業依法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12月04日10點27分,南屯區永春東七路809號,車號ARZ-123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反映車輛交通違規一事,經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經查本案車輛違規屬實,業依法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12月04日10點27分,南屯區永春東七路809號,車號7587-P7,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反映車輛交通違規一事,經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經查本案車輛違規屬實,業依法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11月28日15點01分,新興區中正三路129號附近,車號AZY-0095,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11-28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11281011,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經查111年11月28日15點43分,新興區中正三路32號附近,車號AQZ-8995,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11-28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11281023,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經查111年11月28日15點44分,新興區中正三路38號附近,車號ASZ-0620,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11-28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11281037,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經查111年11月30日20點02分,三民區博愛一路101號,車號BKF-512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11月30日反映(A11111301785)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三民第一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違規事實明確,業依個案其具體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11月16日17點13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87號,車號BJK-531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11月16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11月16日17點15分,前鎮區三多二路437號,車號AZU-8882,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11月16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11月25日17點31分,鳳山區三誠路51號附近,車號AWA-8505,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有關來信反映之交通違規事項,經本局鳳山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本案依檢附之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11月20日11點42分,南屯區永春東七路735號附近,車號RCY-368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反映車輛交通違規一事,經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經查本案車輛違規屬實,業依法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11月10日17點17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29號,車號BJR-3186,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11-10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11101153,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經查111年11月18日15點50分,鳳山區三誠路7號,車號ACT-2063,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有關來信反映之交通違規事項,經本局鳳山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本案依檢附之相關資料查證後,予以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11月01日17點12分,前鎮區三多三路157號,車號AZZ-0858,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年11月0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案件,茲答復如下: 一、本案檢視您所寄違規舉證資料查證後,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規定逕行舉發。
經查111年11月06日11點31分,南屯區永春東七路809號,車號1898-SF,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反映車輛交通違規一事,經本分局查處答復如下:經查本案車輛違規屬實,業依法逕行舉發在案
經查111年11月08日17點10分,前金區中山二路577號,車號TDK-2520,違規倂排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您於111-11-08來信反映「併排停車。(56.2)」案件編號A11111081258,經交本局新興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經本局新興分局派員查處,違規事實明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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