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 - 馬路三寶
各種 轉彎 的三寶行為
有民眾被檢舉行駛内側車道左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48條第一項7款規定事證明確,遭處600元,因其法律認知跟實際差很大,警方也只能提醒所有駕駛人小心注意,否則吃虧的一定是自己。 據悉,有駕駛人開車沿內側車道行駛,因內側車道是左轉專用車道,他見綠燈就開車直行,遭檢舉被依違反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48條1項7款,處600元罰鍰,這位駕駛人收到紅單後,覺得很冤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法院判決敗訴。 法界人士表示,依法不論車輛有無擋到後方要轉彎車輛,只要是在轉彎專用道上直行都是違規的,警方就可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最高可處1,800元的罰鍰,許多民眾根本不了解交通規則,就這樣直直駛,現在人的車上大部份都有行車紀錄器,違規畫面就這樣全部都被錄下來。 法界人士指出,路口如有轉彎專用箭頭燈號,駕駛人則應依箭頭燈號指示行駛,否則警方可依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8條1項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處罰,另轉彎車輛走直行車道轉彎,已違反第48條1項4款「在多車道左右轉彎不先駛入內外車道」之規定,同樣也要吃上600元罰單,警方也呼籲駕駛人循規「道」矩並注意燈號,勿為一時之方便,反而吃上罰單,除影響行車秩序外,甚至容易肇事。
【取消車種分流 實現道路平權】 在今天交通委員會的「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辦理情形」報告中,提到了去年的交通安全事故中,18-24歲的死亡人數較去年提升了14.1%,而交通部政務次長對此回應,18-24歲年輕人的傷亡事故主要是以騎機車為主,但嘉瑜卻沒看到交通部提出的報告中,對於強化機車騎士安全有甚麼具體的措施,以下是嘉瑜今天質詢重點: 1. 防滑係數不足的標線、人孔蓋、伸縮縫、坑洞,都是機車騎士在道路上所可能遇到的隱形殺手,交通部應主動了解、敦促各縣市進行改善,以減少機車族因此類因素發生交通事故。 2. 「車種分流」政策以安全為名限制機車騎士路權,長期以來為民眾所詬病,機車族受限於法規只能走外側車道,卻要面臨計程車和公車隨時靠邊上下乘客、汽車違停、併排停車等狀況,機車騎士被迫在夾縫中求生存,但外側車道大車爭道的亂象環生,每天都有機車騎士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 3. 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使得機車必須兩段式左轉,但各個路口規範不一、交通號誌也未做統一,常有機車騎士因不熟路況來不及反應,就因此違規甚至發生交通事故。 4. 機車待轉區設置在車道上、斑馬線旁,路幅若狹窄,待轉區幾乎都淪為「待撞區」,只要有大車要轉彎機車騎士就必須閃躲,或是待轉車潮太多,也會壓縮到行人的路權,對於機車騎士和行人的安全都是一大隱憂。 5. 目前已有地方政府試行取消機車禁行內側以及兩段式左轉,機車肇事事件率顯著下降40%,既然已有地方政府發現問題、企圖改善,交通部不應該再把問題推給地方,必須有統一性的政策規劃。 就以上質詢事項,嘉瑜要求交通部朝推動「車速分流、車向分流」方向,研擬在未來取消機車禁行內側以及兩段式左轉,並請交通部就上述事項,在兩周內提出書面報告。
並不是機車把手下方或後照鏡上沒有鏡頭就代表沒有行車紀錄器。 13秒~18秒、30秒~42秒、1分30秒~1分40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17秒: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18秒~32秒: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爰此,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分30秒~1分34秒:"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爰此,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