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 - 馬路三寶
各種 行為 的三寶行為
並不是機車把手下方或後照鏡上沒有鏡頭就代表沒有行車紀錄器。 13秒~18秒、30秒~42秒、1分30秒~1分40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17秒: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18秒~32秒: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爰此,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1分30秒~1分34秒:"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爰此,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事故一瞬間:機車變換車道篇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提升駕駛人防禦駕駛觀念,繼101年推出10篇直擊事故現場,今(102)年再製作5篇交通事故案例影片—事故一瞬間,藉由蒐集路上常見之危險行為以事故畫面輔以正確解說,提升駕駛人安全保護力。 這5篇「事故一瞬間」主題,分別為「自行車防禦駕駛」、「面對大型車的防禦行為」、「機車變換車道」、「機車違規」及「汽車違規」,每篇事故案例影片是由交通局專業人員過濾數百部警用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或擷取網路上點閱率高的影片精選而來,並跨領域邀請影片製作導演、交通事故專業人員共組審查小組而成之作,兼顧交通專業性及影片吸引力。透過事故真實影片,點出事故原因,同時教導正確的行車觀念,讓觀看者感同身受、加深印象進而做到防禦駕駛行為。
事故一瞬間:機車違規篇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提升駕駛人防禦駕駛觀念,繼101年推出10篇直擊事故現場,今(102)年再製作5篇交通事故案例影片—事故一瞬間,藉由蒐集路上常見之危險行為以事故畫面輔以正確解說,提升駕駛人安全保護力。 這5篇「事故一瞬間」主題,分別為「自行車防禦駕駛」、「面對大型車的防禦行為」、「機車變換車道」、「機車違規」及「汽車違規」,每篇事故案例影片是由交通局專業人員過濾數百部警用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或擷取網路上點閱率高的影片精選而來,並跨領域邀請影片製作導演、交通事故專業人員共組審查小組而成之作,兼顧交通專業性及影片吸引力。透過事故真實影片,點出事故原因,同時教導正確的行車觀念,讓觀看者感同身受、加深印象進而做到防禦駕駛行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提升駕駛人防禦駕駛觀念,繼101年推出10篇直擊事故現場,今(102)年再製作5篇交通事故案例影片—事故一瞬間,藉由蒐集路上常見之危險行為以事故畫面輔以正確解說,提升駕駛人安全保護力。 這5篇「事故一瞬間」主題,分別為「自行車防禦駕駛」、「面對大型車的防禦行為」、「機車變換車道」、「機車違規」及「汽車違規」,每篇事故案例影片是由交通局專業人員過濾數百部警用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或擷取網路上點閱率高的影片精選而來,並跨領域邀請影片製作導演、交通事故專業人員共組審查小組而成之作,兼顧交通專業性及影片吸引力。透過事故真實影片,點出事故原因,同時教導正確的行車觀念,讓觀看者感同身受、加深印象進而做到防禦駕駛行為。
金門縣警察局為遏止酒駕、違規超速等重大事件的頻發,縣警局將從7號起,展開一連三天的「交通違規大執法」,縣警局呼籲駕駛人重視行車安全,注意相關行車規則,平安駕駛。 依據縣警局的統計資料指出,金門地區今(一○八)年的交通傷亡人數,相比去年同期為高,故而為了遏制酒後駕車、超速行駛等肇事率重大傷亡的車禍發生,金門縣警察局交通隊將從十一月七日(星期四)起,實施為期三天的「交通違規大執法」,賡續就超速行駛及酒後駕車等肇事原因加強取締,縣警局同步呼籲地區的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以確保自身行車安全。警方方表示,為了有效遏制酒後駕車、超速行駛、闖紅燈等重大違規肇致重大傷亡交通事故可能發生,縣警局將持續配合警政署「取締重點性交通違規」政策,並在十一月七、八、九日等一連三天,律定交通隊、保安隊、各分局所屬分駐(派出)所以及警備隊等單位,於地區重要路段編排勤務,針對酒後駕車、闖紅燈、超速、未戴安全帽、未繫安全帶等違規行為進行加強取締,希望能有效遏止部分駕駛人違規僥倖心理,進而保護大多數守法用路人的用路、行車安全。 金門交通隊隊長林中書指出,「十次車禍九次快」,為了防止地區民眾因超速行駛而不慎肇事,縣警局除了會於地區車流量大、易超速、易肇事路段加強取締超速違規行為之外,同時也要求所屬員警,使用手持式測速設備,進行機動取締超速違規行為,同時亦會持續針對未繫安全帶、酒後駕車、未戴安全帽、闖紅燈等交通違規行為來加強取締,望能遏制超速、酒駕等重大違規所肇致的車禍發生率。他也強力呼籲民眾,請務必落實指定駕駛不飲酒、代叫計程車返家等措施,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創造優質交通環境。
台九線蘇花公路和中路段,今天(21)上午發生車禍意外,一名和中部落的國小一年級男童過馬路,遭一輛黃牌大型重機撞上,男童當場被撞飛後倒地,送醫急救後還是宣告不治。 後方行車紀錄器拍下意外發生的一瞬間,男童過馬路遭到疾駛而來的大型重機撞上,由於撞擊力道猛烈,男童被撞飛後倒地,當場一度沒有了生命徵象,送醫急救後恢復心跳,但是在下午3點左右,醫院仍宣告不治,至於肇事責任歸屬,警方還在調查釐清中,不過這裡經常有重機呼嘯而過,尤其假日更多,對於鄰近部落居民非常危險,警方也呼籲,來往車輛應該要放慢速度。 (新城分局和平派出所副所長 李智泉: 台九線162.3K,北上車道,民眾王姓男子,騎乘大型重型機車,沿台九線由南向北直行,行經事故路段,不慎撞擊路人,造成何姓男童受傷急救中,警方在此呼籲,行經台九線路段,請減速慢行,勿有超速等違規行為)。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芳苑分局 鑑定時速50無超速(不具結、不負責,卻推翻被告自白超速,並成為事實的証俱) 超速變不超速,87公里變50公里,創造「守法」假象 警察不給聽影片聲音,企圖掩蓋45公尺「慢」字前有喇叭聲 讓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人,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無剎車、無悔意、無探望,以上檢察官當作沒看到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變「無肇事責任」,終不起訴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刑法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過失」,則以是否具備「注意義務」為前提。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司法實務上,車主並非因為有絕對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以致駕駛人有「猝不及防」情形而發生車禍,則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車主則沒有責任;反之,若車主有絕對路權,但當時為「能避免,而未避免」狀況仍發生事故,就可能有相關刑、民事責任。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握草 #彰化地檢署 #彰化縣 #警察局 #芳苑分局 #彰化 #地檢署 #鑑定 #錯誤鑑定 #包庇 #危險駕駛 #顏宜榛 #陳顗安 #林正郎 #陳湘斐 #沙小雯 #超速變不超速 #妨礙司法公正罪 #肇責比例 #瀆職 #公民與道德 #吃案 #陪審團 #不遵守法規 #無因果關係 #闖紅燈 #交通大隊 #交通局 #警察大隊 #公平正義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芳苑分局 鑑定(不具結、不負責,但是是証俱) 超速變不超速,創造「守法」假象, 45公尺變3公尺才發現,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最後力保被告危險駕駛行為「無肇事責任」。 請問這還有良心嗎?眼裡還有司法公平正義嗎?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檢察官與員警交出的資料,顯示, 「超速」87公里,變「無超速」 50公里, 企圖創造被告「守交通法規」的假象。 45公尺「大按喇叭」明顯已作出反應看到人, 說法變「3公尺」才發現有人,才進而追撞, 企圖逃避「注意義務」, 創造「無法避免」車禍的假象, 從警察的口裡說出,是檢察官的指示, 從刑事調查資料顯示,是檢察官命警察去調查路長, 並自行鑑定與研判,卻不交由「學術鑑定」單位去做專業鑑定, 還自行推翻被告的自白,並聲稱自己的鑑定是事實! 如此妨礙司法公正,不公不義的行為,來自彰化地檢署的檢察官! 我們的監察院可否徹底調查! 別讓「超速」變「不超速」 別讓「有關係」,變成「沒關係」 檢察官、警察、鄉代、被告,你們還有良心嗎? 陳鄉代在私下調解即說自己早已關說, 實際查看證俱時,處處被警員刻意隱暪事實, 如喇叭壞掉,不讓聽聲音, 無從發現45公尺入大嗚喇叭, 原來他很早之前就發現有人, 實際上經實驗發現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事實就是 一個闖紅燈 一個危險駕駛 明明很遠,很早發現, 闖紅燈也在對向車道, 經過「實驗」, 甚至不需要緊急剎車, 都可以避免撞上 怎麼還能撞上? 真正會撞上的原因 是內線切外線,不帶剎車撞上去, 才是真正撞擊主因。 澳州的分析 35公尺的剎車距離給80公里都夠用, 但當下是45公尺就作出大嗚喇叭卻不剎車, 如果直行還可能撞不上, 但被告卻想鑽過去,就超速撞上, 但這些危險駕駛行為, 卻被一一掩蓋, 應該要互相都有肇責比例的 卻一面倒,變「不起訴」。 我們的司法需要改革, 我們需要「公平正義」 我們需要「妨礙司法公正罪」速速立法 我們需要「陪審團」制 我們需要民間「鑑定」單位 交通大隊的「鑑定」可以不用再鑑定 警察應作好自己的「紀錄」 瀆職的公務員,應「嚴懲」 公民與道德,必須入職後,需放一本在桌上。 面對那塊巨石,你只能持續不停地敲擊。一次,一人,又一次地敲 -----------------無辜計劃,克里斯,菲彼肯特(Chris Fabricant) 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游泳 ----------------------巴菲特 我不管你怎麼判,還我真相,還我公平正義,事証與事實落差太大,根本包庇 -----------------------握草 #彰化地檢署 #彰化縣 #警察局 #芳苑分局 #彰化 #地檢署 #鑑定 #錯誤鑑定 #包庇 #危險駕駛 #顏宜榛 #陳顗安 #林正郎 #陳湘斐 #沙小雯 #超速變不超速 #妨礙司法公正罪 #肇責比例 #瀆職 #公民與道德 #吃案 #陪審團 #不遵守法規 #無因果關係 #闖紅燈 #交通大隊 #交通局 #警察大隊 #公平正義
畫面中的行車紀錄器,經過淡水區竹林路時,後方緊跟在後的小轎車卻突然跨越雙黃線,逼迫這一名孫姓機車騎士讓道,危險行徑全被行車紀錄器影像錄下,騎士事後氣得將影像丟上臉書社團,淡水警方看到貼文後,也聯絡騎士,請他提供完整行車紀錄器影片,警方依照影像,後車駕駛行為已涉及危險駕駛、跨越雙黃線,最高可以開罰2萬5800元。 淡水交通分隊副分隊長 王勝忠 警方表示,經初步判斷畫面中的自小客車疑似有跨越雙黃線及多次違規超車等行為,將分別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開出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另也將依第48條「跨越雙黃線」處6百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淡水交通分隊副分隊長 王勝忠 警方呼籲,在道路上飆速、蛇行、任意變換車道、逆向行駛、逼車及突然減速煞車等駕駛行為,不僅破壞行車秩序,且嚴重危害到民眾的行車安全,民眾千萬不要危險駕駛以身試法,違規駕駛除需負擔高額罰鍰外,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還會受到吊銷駕照等處罰。
「Uber條款」10月起不合法就取締!交通部:絕不改變立場 新頭殼newtalk 交通部今(28)日下午宣布,俗稱Uber條款的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案,即將在6月初上路,嚴禁Uber與租賃業合作卻從事計程車營運行為,緩衝期4個月,10月起將針對違法租賃業者開罰,罰鍰為9000元至9萬元。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表示,上週交通部法規會已通過運管規則103條之1修正草案,5月30日交通部部務會報將正式通過並公告,初期將有4個月緩衝期,預計10月初開始執法。 王國材呼籲Uber,別再期待交通部會改變立場,Uber在世界各國衝撞市場,都以違法方式切入、進行試探,台灣對9大運輸業都有嚴格管理,不可能為Uber改變遊戲規則,因為這對現有計程車業者不公平。 王國材說,Uber有很好的服務品質,只要Uber有心在台灣真正落地納管,仍可繼續營運,不會消失。他認為是Uber將約1萬名駕駛帶到違規營運的路,有責任將這些駕駛帶回正途。... May 28 2019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