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 - 馬路三寶
各種 臨時停車 的三寶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歡迎免費訂閱本頻道,謝謝! 想看更多,請至本頻道: https://goo.gl/PHS6cb --------------------------------------------- 影片說明: 新北市廖姓男子騎車經過景新街通訊行時.. 打算紅線上臨停進店繳費,此時中和警分局南勢 派出所員警在該處取締臨時停車,先告知廖男紅線不能停車了! 請他快離開,廖男便問:「那我可以等你們走再停嗎?」 警方一聽就要求廖男出示證件,直接開罰紅線臨停罰單。 接下來...廖姓男子則開始跟警察爭執... 路上三寶實在多,無事不登"三寶"殿 請停、看、聽,並遵守交通規則 搜集 行車記錄 車禍 三寶 屁孩 惡意逼車 交通違規 摔車 撞車 等影片 為保護當事人,本頻道畫面均會經過馬賽克處理 影片主要是警惕大家遵守交通規則 若有問題,請來信告知!!
影片原始來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k22830e22Hg 10/2 下午3:24分左右,工作時晃過一條車流量大的區域,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 (第一銀行前),高雄人都知道,這條路敢併排的,要有一定功力(臉皮),一台賓士打雙黃燈,大剌剌的併排在停車格旁,所有用路人都要閃這台車!!! 車主不再車上 我不知道跑去哪(可能銀行吧) 我於10/2,下午3點24分報案110,說地址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一台賓士併排停車,我人在現場,隨後我就把行車記錄器駕著錄影了,看著手機亂晃亂看大約6分鐘後,編號05078員警,來了,就準備讓車主走,一張都不開,我現身表示我是報案人,問員警一張都不開放車主走的意思嗎,他說對 我說我在那邊錄影超過3分鐘了,你來就放他走,我是報案人耶,民眾報案可以放走?警察執行細則併排停車可以放走?我說我現場要檢舉車主違停,他說這不歸他管,要我自己送交通大隊? 針對我的問題他一條都沒回應,只說車主在車上,他不知道之前發生的情況,我當下也不想跟,員警辯論了,當員警面打110表明要投訴他,那條路多少人按賓士車主喇叭(鬧區),敢那邊違停,警察來放走,還回應~對,我就是要放走,我的天呀,我實在無法接受,到底是我觀念有誤,還是該員警不符程序! 可能會有人講,我可以錄影線上自己檢舉,但當員警都不做事了,有時候自己想這麼累幹嘛,我沒薪水,他們領薪水 我每次幫忙處理車禍善後,(每年平均一直維持6.7件 車禍調解案永遠沒少過? 求償金額10~130萬不等) 處理到我心裡都不平衡了,(自己弟妹 阿公 通通都車禍受害者) 小事故就算了,連併排都不執法! 該員警,今天讓我很失望 請查明,該編號05078員警,是否有圖利瀆職之嫌,並記過懲處 我在重申第二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61號該轄區派出所員警 #臂章編號05078員警 #高雄市政府督察室 #110勤務中心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輕微違規勸導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 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 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項目及條款(如附表一):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4條第 2款、 第3款、第25條、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4條、第76條、 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 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2.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 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 入該停等區。 (2)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 (3)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 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 側車道。 (4)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 55 條之情形,惟 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5)深夜時段(0 至 6 時)停車,有本條例第 56 條之情形。 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 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併排停車屬於第56條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併排停車可以當作輕微違規勸導? 再者 民眾打110檢舉 民眾檢舉受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員警到場沒舉發,等同跟吃案沒兩樣,只是吃的大或小輕或重 ----------------------------------------------------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 我在重申第三次 ※以上情節本人保證 沒有加油添醋※ ※如有虛假不實 請編號05078員警 直接告我※
遊覽車違規下客 怒譙小黃 「叭三小」2016年05月21日1名遊覽車司機昨載客行經花蓮火車站前第三車道,因路邊兩旁停滿臨停車輛,司機索性在車道上放乘客下車,導致後方車道無法通行,1名計程車司機不奈久候,按了2次喇叭,結果引來一旁遊覽車司機怒瞧「叭三小」,違停的司機更囂張,下完客人後,車停路中央要計程車司機下車理論,雙方爆發口角爭執,所幸被其他司機攔阻未釀暴行。 這名被遊覽車司機幹譙的小黃司機將行車紀錄器PO網,引發網友熱議。今天前往事發地點查訪,發現花蓮火車站前第一、二車道確實禁行空計程車,空計程車只能行駛第三道車。但是第三車道兩旁又停滿大型遊覽車,加上影片中這位遊覽車司機在車道上違規讓乘客下車,才讓這名依規定行駛的小黃司機忿忿不平直罵遊覽車司機「白目!」違規還理直氣壯。 一名女計程車司機無奈說,遊覽車車大,司機氣焰比較囂張,若是她遇到這種情況,只能默默等候「不敢亂按喇叭。」高姓計程車司機則是怒斥,遊覽車違規下客車站跟警察都視而不見,才會讓火車站前交通大亂。 江姓遊覽車說,在車道違規下客的遊覽車應該是陸客團,可能是趕火車時間,但這明顯違規,也會造成後方車輛大塞車,若是他會顧及乘客安全,一定會開到路邊安全處讓乘客下車。 對此花蓮火車站長賴東震說,車站前車道是屬於警方交通執法範圍,駕駛人需依警方規定行駛。花蓮縣警察局副交通隊長李後興表示,從影片看來是遊覽車司機違規在車道上下客,違反臨時停車及併排停車罰則,最高可處24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