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 - 馬路三寶
各種 過 的三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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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像我一樣在國外住了好久,回台探親的時候發現ㄟ 道路好像有點危險,好像已經喪失了過馬路的能力,看到一排一排的摩托車載等待轉區,默默的把車鑰匙放回去,去搭公車或捷運。 再找這方面的資料時我在網上看了台灣人最不滿意的道路問題,其中當然包括斑馬線不禮讓行人、城市裡的違停、機車騎士蛇行等,你說這些問題是不適只有在台灣才會發生,其實不然。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問題,例如義大利駕車普遍速度偏快,不遵守限速以及禮讓其他駕駛等,瑞士在圓環時普遍不提早打方向燈(這樣我是怎麼知道你要去哪裡拉)等,比較三個國家的道路安全,我總結了幾點,希望執政者能夠重視台灣的交通安全,讓台灣變得更好。 如果讓你有話語權,你會想要怎麼改善台灣的交通安全呢? 請在下面留言告訴我唷!
《晚安美竹城》EP1 告別行人地獄 新竹誓言還路於民! 如果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那最險惡的景色,就是交通。 在CNN把台灣形容為「行人地獄」後,交通部展開了路口大執法、國會也通過了《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然而,這只是開始,我們清楚台灣交通改革的速度,依然有待加強。 離譜的道安事故頻率,出在交通政策與道路設計具有結構性問題。作為地方政府,我們知道,改革正在與時間賽跑。 只要早點完成一個路口的改善,也許就能避免一場悲劇的發生。 下了車,我們都是行人。晚安美竹城第一集,我們要向各位報告,新竹市這幾百天來,為「還路於民」所做的努力。我們希望,所有人都能有一條安全回家的路。 #高虹安 #晚安美竹城 #行人地獄 #交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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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地獄#休旅車#硬切 台中行人地獄!休旅車外車道硬切左轉 險撞飛斑馬線4人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655881 台中市一輛休旅車日前行經南屯區路口時,未在內側左轉車道排隊待轉,卻從外側直行車道直接硬切左轉,差點撞飛當時走在斑馬線上過馬路的4名行人;其中一名女社工因此受輕傷,所幸經就醫無大礙。影片這兩天曝光,也引起網友對該名未禮讓行人的休旅車駕駛一片撻伐。 ---------------------------------------------------- 我們的頻道➔ http://video.ltn.com.tw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user/tvforltn Dailymotion➔ https://www.dailymotion.com/LibertyTimes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3項與第2項之第九款,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提供行車記錄器,警察在此南區濱南路208號北向南 路段並無於一般道路取締地點前100-300公尺處,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與警察攔查之燈號,又將警車躲至在隱蔽處,警察已違反行政程序法「誠實信用原則」,即可能具有得撤銷之原因。尤其如果是交通標誌、標線等設置不完善,又再加上在隱蔽處拍照等行為,即構成舉發程序違法!故請求予以撤銷此罰單!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 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