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 - 馬路三寶
各種 交通警察 的三寶行為
【記者蘇國輔/臺中市報導】 隨著疫情趨緩,市民外出活動、聚會漸增,又逢歲末年終,天氣轉冷,冬令進補及歲末應酬、餐會頻率較多,酒後駕車情形恐隨之增加,市長盧秀燕於110年11月26日道安會報會議指示,為避免酒後駕車致生憾事及維護用路人安全,警方應加強執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已規劃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農曆年期間執行「掃除『醉』犯」專案,為期3個月。統計12月1日至12月27日止,投入警力數共4萬2,876人次,取締酒後駕車件數達608件、移送法辦達327件。另統計本市110年1月至9月酒駕傷亡案件與去年同期比較減少8人,降幅達30.8%,酒駕致死數大幅下降,成果得之不易。酒駕行為「醉」不可恕,警方呼籲民眾千萬別酒後駕車,以免發生不可挽回之憾事。 市長一再強調「酒駕零容忍」、「取締沒有假期」,鑑於近日他縣市陸續傳出酒駕事故致生嚴重悲劇,臺中市除持續每月辦理8至10次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外,更於12月28日起連續3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大執法勤務,採「定點封閉式」取締方式,藉以展現警力及宣示警方執行取締酒駕的決心。至於「掃除『醉』犯」專案則進化為2.0版,各分局除之前律定每日24小時不間斷於早、中、晚及深夜時段要編排1組2人或2組4人「分散機動」梭巡,在易酒駕肇事的熱時熱區稽查取締,把心存僥倖的酒駕份子即時繩之以法,避免酒駕肇事憾事發生,另鑑於夜間和深夜酒駕行為造成的危害相對較大,更律定各所應強化編排夜間取締酒駕勤務,以有效嚇阻酒後駕車違法行為,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陳松寅特別提醒,執法取締是手段不是目的,中市警加強取締酒駕用意是提醒民眾若有飲酒千萬不要以身試法酒後駕車,可搭乘大眾運輸、或指定代駕、或叫計程車等方式平安回家,保障生命、尊重生命。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蔡蒼柏也呼籲市民,警方執法沒有假期,民眾切勿心存僥倖,更勿輕忽酒駕違規造成的傷害與嚴重性,警方強化取締酒駕「掃除『醉』犯」,就是要斬斷民眾酒駕惡習,絕對不要酒駕,酒駕害人又害已,提醒市民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酒醉一定不上路,一起守護用路人安全。
【記者蘇國輔/臺中市報導】 隨著疫情趨緩,市民外出活動、聚會漸增,又逢歲末年終,天氣轉冷,冬令進補及歲末應酬、餐會頻率較多,酒後駕車情形恐隨之增加,市長盧秀燕於110年11月26日道安會報會議指示,為避免酒後駕車致生憾事及維護用路人安全,警方應加強執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已規劃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農曆年期間執行「掃除『醉』犯」專案,為期3個月。統計12月1日至12月27日止,投入警力數共4萬2,876人次,取締酒後駕車件數達608件、移送法辦達327件。另統計本市110年1月至9月酒駕傷亡案件與去年同期比較減少8人,降幅達30.8%,酒駕致死數大幅下降,成果得之不易。酒駕行為「醉」不可恕,警方呼籲民眾千萬別酒後駕車,以免發生不可挽回之憾事。 市長一再強調「酒駕零容忍」、「取締沒有假期」,鑑於近日他縣市陸續傳出酒駕事故致生嚴重悲劇,臺中市除持續每月辦理8至10次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外,更於12月28日起連續3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大執法勤務,採「定點封閉式」取締方式,藉以展現警力及宣示警方執行取締酒駕的決心。至於「掃除『醉』犯」專案則進化為2.0版,各分局除之前律定每日24小時不間斷於早、中、晚及深夜時段要編排1組2人或2組4人「分散機動」梭巡,在易酒駕肇事的熱時熱區稽查取締,把心存僥倖的酒駕份子即時繩之以法,避免酒駕肇事憾事發生,另鑑於夜間和深夜酒駕行為造成的危害相對較大,更律定各所應強化編排夜間取締酒駕勤務,以有效嚇阻酒後駕車違法行為,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陳松寅特別提醒,執法取締是手段不是目的,中市警加強取締酒駕用意是提醒民眾若有飲酒千萬不要以身試法酒後駕車,可搭乘大眾運輸、或指定代駕、或叫計程車等方式平安回家,保障生命、尊重生命。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蔡蒼柏也呼籲市民,警方執法沒有假期,民眾切勿心存僥倖,更勿輕忽酒駕違規造成的傷害與嚴重性,警方強化取締酒駕「掃除『醉』犯」,就是要斬斷民眾酒駕惡習,絕對不要酒駕,酒駕害人又害已,提醒市民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酒醉一定不上路,一起守護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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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柯靜志/苗栗縣報導 為加深學生對「大型車視野死角與內輪差」潛在危險之認知,苗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結合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及東昇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於3月10日下午在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共同辦理「校園大型車內輪差與視角體驗」交通安全宣導活動。參加對象有苗栗高商學生、教職員等800人,透過互動體驗活動,幫助學生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觀念,教導他們自我保護的能力。 為了讓學生有更深刻的體悟,先由苗栗縣警察局路老師針對路權、自行車、行人、無照騎車等交通安全觀念進行演講,搭配播放交通事故影片案例及講解該事故發生緣由。接著實地向學生解說大型車輛內輪差與視野死角特性,再實際讓學生坐在大型車駕駛座,並以駕駛人的角度觀看左、右照後鏡的死角範圍,動態示範大型車內輪差區,讓學生深刻體認遠離大型車輛重要性。 此外,鑑於近日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接連發生多起大型車輛交通事故,為使警察同仁熟稔取締大型車輛技巧,特別協調苗栗縣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提供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第五輪半拖車及普通大客車等2部大型車輛,於現場同步辦理執法技巧講習。 講習內容包含介紹車輛機件及功能、說明總(載)重量限制規定、法定胎紋深度檢查、操作行車輔助影像技巧、判別行車紀錄紙張顯示資料、取締各項交通違規行為態樣等。 警察局交通隊隊長林炎巨表示,學生於上下課放學或課後行走在道路上或騎乘腳踏車時,在缺乏避讓大型車觀念下,常於道路嬉戲忽略道路上大型車靠近及察覺危險性,以為大型車駕駛在路上應該看得到自己,因而失去對大型車的警覺心,實際上大型車轉彎時會產生內輪差及視野死角相較特別多、煞車距離較長等特性,一不小心可能就進入危險範圍內,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警察局局長周煥興表示,提醒學生在道路上行走或騎乘腳踏車時,看見大型車要保持安全距離,絕對不要靠近大型車輛,遇到大型車過彎時,建議將車輛停在大型車後輪之後方,等大型車完全過彎後,確認安全再繼續行駛。因為大型車前後左右方向都有駕駛看不到的盲區,這些都是危險區域。希望學生藉由親身體驗加深對「大型車視野死角與內輪差」的防禦觀念,讓遠離大型車的觀念能深植校園,扎根校園交通安全教育。
開車載人到台中高鐵站搭車,或到車站接人,要特別留意了。為提升行車秩序、減少違規停車導致壅塞,台中市警方在高鐵台中站1、2樓接送旅客區域,設置違規停車偵測執法設備,自動偵測違規停車、上下乘客及攬客等違規事項,2月份是宣導期,3月1日起將正式取締。 高鐵台中站常見景象,就是長長車龍在等人,造成交通壅塞,保全勸導不容易,警力又有限,現在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有新措施。 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巡官 江柏漢:「架設偵測攝影機,針對車輛違規停車超過三分鐘,以及違規停車上下客的部分,逕行取締告發。」 透過科技執法,結合車牌辨識,這套系統可以節省現場七名警力,同時所有停車過程,都錄影存證,能減少不必要的紛爭。 計程車司機 王先生:「這樣子很好啊 科技執法,來這邊停車 有沒有,我們都併排停車 有時候我們都,找不到車位可以停車。」 高鐵乘客:「其實耗個五分鐘 時間也過長,對其他行駛的駕駛人來講,並不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除了停車時間長短的限制,駕駛人也要遵守一樓載客,二樓下客的規定,否則同樣開罰。 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巡官 江柏漢:「盡量是以人等車的部分,等到旅客已經到站,準備出來的時候 車輛再進入站體。」 這項措施二月份還是宣導期,三月一號起將正式開單取締,民眾可以多利用半小時免費停車場或約好會面點,以避免違規停車被罰。 台中報導:張桂端 郭繼宗。
From: 00:23 ~ 02:30 地點:北二高(國道3號南下)大溪往龍潭 DaXi - LongTang, Freeway 3 (Southwards ) 惡意逼車宣導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臺灣地狹人稠,機動車輛數又多,道路環境常考驗駕駛人技術,部分民眾又容易有手握方向盤性格就大變的「路怒症」習性,導致逼車情形時有所聞,為確保個人自身權益及用路安全,在道路上如遇惡意逼車行為,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安全,說明如下: 惡意逼車具體仍需按事證檢視是否構成,惟基本態樣如下: 一、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 二、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 三、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應處作為如下: 一、保持冷靜,切勿與對方再起衝突。 二、適度放慢速度拉開車距,避免造成碰撞。 三、如果可以除前方行車記錄器外,後方或側邊亦可加裝,多方位採證,提供完整行車過程;另外電源記得打開,錄影時間記得校正。 四、記得開啟行車記錄器錄音功能,蒐證對方車輛是否有連續(長按不放)按鳴喇叭,或口出惡言、辱罵等行為。 五、如被逼迫暫停於道路,應撥打110報警。 六、事後將行車記錄器蒐證影像完整提供警方查處,可利用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httxs://tvrs.ntpd.gov.tw)檢舉,如影像過大可將相關影像燒錄光碟,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實名制),寄送轄區分局查處。 惡意逼車處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資料來源: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1216-65925-27.html